DA-1410-1-2行政上诉状(兼赔偿申请)

分类: 行案诉求 |
行政上诉状(兼赔偿申请)
(DA-1410-1-2)
上诉人(一审原告):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王福瑞
地址:葫芦岛市内锦葫路33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乐成
地址:沈阳市北陵大街45号
请求事项
1、一审32号《裁定书》三重审判说理错误、规避诉求依据。依高法裁判结论,确认被告“故意欺诈导引诉讼”行为违法,迳行改判或发回重审。
2、赔偿损失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32号《裁定书》三重审判说理错误。
1、 《裁定》2页倒8行“对公民法人等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是无根据的错误认定,高法704号裁判和被上诉人依704号《裁判》对市区政府制发《责令函》(BASZ-950)不被履行属于违背《组织法》的省政府放任市区政府政令不通、放任不执行《复议书》、《裁判书》的违法行为,因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BASZ-1445)未超出本32号《裁定》2页倒2行的原“复议决定的一部分”、即丰川2007年提出的24项赔偿请求事项。中国的一个省政府管不了市区政府,难不成是共和国长子的特色?既然不执行、省政府制发废纸干什么?共和国任一复议书裁定书对公民法人等没有影响是个伪命题。2年零6个月不履行责令和裁判造成上诉人最高法3号《法释》定义的1500万直接损失、是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50倍;造成6个企业15个企业年头停产停业是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30倍。被躺平和停产停业天上掉馅饼中央还搞“六保”干什么?
2、 2页倒2行“程序性问题”,辽宁政区内最终的生效裁判结论已经“羁束赔偿请求”,省政府告知向法院诉讼——上诉人是以法院的裁判告知为准还是以省政府的告知为准?推磨20年为什么不卸妆?知其不可而告知作为、明知此路不通导引此路——故意欺诈导引诉讼无可抵赖——未及省府自纠被铁中法挡驾,违背法律和省府意志保持一致性是对省府的戕害。
3、 《裁定》2页倒2行“该复议决定的一部分”,最高法指导案例(2020)1805号(BASZ-1706)明确规定“确认违法后、赔偿之诉的审查范畴”,丰川早在2007年再次提起的24项软硬件事项赔偿(NM2006)均是前述“范畴”内事项,既然铁中法裁判认定“该复议决定的一部分”,显然省政府没有对不履行复议决定制发《责令》仍然不为履行查处义务,《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责任一章”本案未被施行。
本系列案的诉求是省政府和省高法面对一个宪法规定的我党执政、如果辽宁省高法和辽宁省政府对全国人大复议和诉讼立法认为有错、不应让相对人来承担20年不予赔偿的特别巨大后果,放下身段互相协调、保证含《国家赔偿法》在内的三部法律在辽宁科学实施、依最高法(2022)3号、10号两部法释和最高法相对违法强拆赔偿26个指导案例的雨露虽然迟到也降临到上诉人企业。
上诉人: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2022年4月6日
书证清单:
(BASZ-7597)一审裁判....................................................................................1-3
1、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4-6
2、(NM2006)确认解除“呈堂标的物”之“征收冻结”“处罚冻结”申请....................7-8
3、(BASZ-950)《责令函》.............................................................9-9
4、(BASZ-1445)《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10-11
5、(BASZ-1706)(2020)1805号最高法指导案例.........................................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