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1408行政诉状

分类: 行案诉求 |
行政诉状
(DA-1408)
原告: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王福瑞
地址:葫芦岛市内锦葫路33号
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亮
地址:葫芦岛市锦葫路76号
请求事项
依高法76号《再审裁定》结论;也依107号“丰川装饰城的赔偿请求已被生效复议决定所羁束”的认定,确认被告(2022)00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尾行“向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故意欺诈导引诉讼”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告诉人: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2022年3月30日
书证清单:
1、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2、(BASZ-5211)省高法(2020)10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
3、(BASZ-7508)龙港府(2022)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
4、(BASZ-7541)省高法(2021)76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