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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1408行政诉状

(2022-04-01 15:18:36)
分类: 行案诉求

行政诉状

(DA-1408)

 

 

原告: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王福瑞 (电话:0429-2192222)

地址:葫芦岛市内锦葫路33号

 

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亮

地址:葫芦岛市锦葫路76

 

请求事项 

 

依高法76号《再审裁定》结论;也依107号“丰川装饰城的赔偿请求已被生效复议决定所羁束”的认定,确认被告(2022)00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尾行“向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故意欺诈导引诉讼”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高法76号(BASZ-7541、百案书证下同)“赔偿请求已被生效裁判所羁束”是高法代表最高法的终极生效裁判。也是对高法107号(BASZ-5211)“丰川装饰城的赔偿请求已被生效复议决定所羁束”确认事项的补强裁判。被告明知高院最高院两级终极生效裁判不受理赔偿请求而故意在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BASZ-7508)尾行告知“向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明显的旋转门型“故意欺诈导引诉讼”行为,是造成一桩案件273个《议判书》滥尾不赔的行政欺诈和司法欺诈症结所在,也是对抗高院最高院生效裁判行为,因这个告知明显违背上两级法院的裁判结论,请求确认抗法和违法。

 

 

 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

 

 

告诉人: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2022330

 

书证清单:

1、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2、(BASZ-5211)省高法(2020)10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

3、(BASZ-7508)龙港府(2022)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

4、(BASZ-7541)省高法(2021)76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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