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南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委组综〔2010〕38号)第三点:女性工勤人员受聘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符合延退条件的退休手续。根据《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5]9号)和《南平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暂行)》(南人综[2010]40号)文件规定,女性工勤人员达到法定50周岁退休年龄时,其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受聘满10年的,若工作需要,本人和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续聘到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对需延退的人员,单位要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三个月,将个人申请、满10年受聘情况、单位意见及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材料报市人事局专技科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文件宁人发[2004]133号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的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5条规定:对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
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连续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1条: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十年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参照国家干部待遇办理。
杭州市人事局([1999]93号文件)第1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原工人身份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前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并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退休的,可享受干部待遇。
原文地址:http://a.jiaodong.net/minsheng/ms_detail.asp?info_id=483584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