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天三次违规减持引发股民愤怒谁之过
原创 杜坤维 杜坤维财经 2021-12-13
08:08
股民怒了,40天三次违规减持!,问题是股民怒了,又怎样,违规减持即使不在嘉凯城发生,也会在其他公司发生,嘉凯城违规减持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违规减持层出不穷,究竟是谁之过?
媒体以《美国突发!至少80多人死亡!股民怒了:40天3次违规减持!》,作为投资者,笔者更关心的是后者,40天三次违规减持,减持者的底气来自哪儿,还有没有把管理层的“建制度、零容忍、不干预”治市方针放在心中,还有没有把新证券法放在眼里。
三次违规减持形式各异,第一次是先斩后奏,也就是未公告就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771万股,第二次是在持股比例减少5%时,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并停止卖出继续减持股份,第三次是未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的3个交易日内停止买卖行为,减持600万股。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广州凯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从处罚结果看,相关部门依然没有完全根据证券法做出严厉处罚,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半部分责令改正已经做到,给予警告也已经实施,问题是最关键也是事关减持者切身利益的经济处罚没有得到执行,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没有执行,实际上处罚并没有伤及到违规减持者的经济利益,所以违规减持者也就有恃无恐,毕竟警告计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不伤及经济利益。
就嘉凯城违规减持处罚而言,不能苛责于浙江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如此处罚是有案例可循的,并不是首创,浙江证监局按照证券法做出经济处罚就是首创了,就是开了先河了。在于第一例违规减持就没有按照证券法予以严肃处罚,此后全国各地发生的违规违法减持也都没有按照证券法处罚,而是跟随第一例处罚方式,给予警告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等处罚,一律没有进行经济处罚,也没有处罚到个人。正是第一例违规违法减持没有严格按照证券法处罚,才给了减持者底气,继续违规违法减持,如果第一例违规违法减持就处以1倍以下罚款,让违规违法减持鸡飞蛋打,不仅无法享受收益,还付出沉重代价,此后减持者就会牢记减持相关法规,不敢违规违法减持,正是第一例违规违法减持享受了收益不需要付出任何经济代价,后面才会前赴后继的违规违法减持,从而一发不可收拾。
执法者也是看着前面案例处罚的,这是人之常情,但是留给市场的却是无尽的悲哀,笔者曾经写道:“从执法者角度看,既然第一单没有按照证券法处罚,那么谁也不愿意迈出第一步,对违规违法减持行为按照证券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内罚款,万事开头难,一旦第一例违规违法减持按照证券法处罚,后续的案例就是有例可循,都会按照证券法处罚,市场主体也就不敢抱有侥幸的心态,违规违法减持。”
也不能苛责嘉凯城股东,毕竟他不是第一个违规违法减持,市场有那么多的股东在违规违法减持,凭什么嘉凯城的股东就不能违规违法减持,就需要受到证券法的经济处罚,这是很难让嘉凯城股东接受的,一旦被处罚,心理也会很不平衡。
针对嘉凯城股东违规减持,投资者感到愤怒,可以理解,媒体报道,有网友称,“减持没有公告,害我进去亏了一万多,如果出了公告,我绝对不会进去,这个损失谁来赔”。不少网友表示要起诉恒大。网友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目前法律大环境下,这个损失还真的没有人能够赔偿,要想起诉恒大,也是几无可能,毕竟我国最成熟的投资者损失赔偿就是财务造假、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而且需要以证监会做出处罚作为前置条件,现在证监会只是针对违规减持做出处罚,并不具备起诉的前置条件,起诉索赔可能受理案件都是很难的,即使得到受理,要想获得赔偿,恐怕是更加难上加难,毕竟损失怎么计算缺少依据,减持与股价走势之间的关系需要投资者据证,据证要得到法官的认可。从实践看,笔者记忆当中也没有一例违规违法减持的投资者提出索赔。
违规违法减持不断,总需要第一个吃螃蟹者出现,按照证券法予以1倍罚款,并给予责任人3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可是在这样大环境,谁愿意第一个出来吃螃蟹,这是很现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