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会满主席大幅度提升刑期的上限应与萨班斯接轨
A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频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带来资本市场走势长期不振,加大财务造假的惩治力度已经达成共识,一方面是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是大幅度提升刑期,与美国的牢底坐穿和罚的倾家荡产看齐。
长期以来,A股对财务造假都是最高处以90万元罚款,司法对接也不通畅,既不会被罚的倾家荡产,更不会牢底坐穿,导致A股上市公司造假案发,一下子出现了两康这两个典型案例,引发证监会震怒,把一家公司定性为一个“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的上市公司造假窝案,但是百亿元财务造假仅仅罚款60万元,这岂不是让人笑掉大牙,任何一个人有这样的机会都可能希望去试一试,即使证监会强调要移交司法,但根据刑法最高也就是被判处5年以下刑期,回顾某个造假案审判的一波三折,最终被人称之为这牢坐的也值,毕竟坐牢可以坐出一个亿万富翁,这就是对现有惩治制度的嘲讽。
新的证券法已经修订,大幅度提高了财务造假处罚力度,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IPO造假处罚较难判断处罚金额。
但是这一力度与美国萨班斯法案相比,处罚力度还是偏轻的,萨班斯法案规定,对于造假上市公司的处罚是500万-2500万美元,也就是说可以处以3300万到1.6亿元的罚款,国内最高1000万元罚款,远低于美国萨班斯的下限,与《萨班斯-奥克斯莱法》相比差距还是不可忽视的。既然经济处罚不能达到令造假者望而却步的倾家荡产程度,那么就应该让其牢底坐穿。《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主管因编制违法违规的财务报告,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20年的监禁,美国是说到做到,虽然安然公司案发于萨班斯法案以前,但美国安然公司前CEO52岁的杰弗里·斯基林因欺诈等罪名被法官判处24年零4个月监禁,如果能够刑满出狱,也已经是76岁以上的高龄了,等于在监狱中度过了自己的后半生。安然事件以后,美国本土基本上没有出现过财务造假案例,这就是严刑峻法的震慑作用。
证券法承诺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与美国萨班斯法案相比,依然是毛毛雨,未能秉承美国司法机制的罚的倾家荡产宗旨,未必就能有效震慑市场违规违法主体,易会满主席强调大幅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上限,是对经济处罚的一个有效补充,可以大幅度提升违规违法成本,是不是能够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一样的严厉,有待观察,如果仅仅只是提高到上限10年就算大幅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上限,可能依然没有办法阻挡财务造假行为发生,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下,刑期会大大低于十年,我认为设立一个最低的刑期远比设定刑期上限更加重要,建议财务造假营收虚增100万元,不低于5年,营收虚增达到1000万元,不低于10年,营收虚增超过1000万元,不低于20年。违规担保或者资金占用,要参照财务造假处理,违规担保或者资金占用达到100万元,不低于5年,达到1000万元,不低于10年,超过1000万元,不低于20年。
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成为核心,如果没有严刑峻法的护航,注册制就很容易变味,这是需要警惕的,惩治制度的要义在于让人望而生畏不敢逾越雷池半步而不是激励造假者前仆后继的造假牟利,但愿易会满主席的预言早日成真,给资本市场带来朗朗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