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纠偏电话门事件处罚偏轻在于法不溯及既往需要变更

(2020-04-03 07:33:13)

纠偏电话门事件处罚偏轻在于法不溯及既往需要变更

杜坤维 杜坤维财经 今天

 

华创证券电话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3月27日,证监会公布了对“电话会议”事件的处理结果。当天贵州证监局依法对潘文韬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华创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自被采取措施之日起3年内,潘文韬不得担任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职务或实际履行相关职责。

皮海洲老师发表文章认为,在市场看来,基本上都是一些不痛不痒的处罚,当事人甚至是“一毛不罚”,这个处罚有点轻,应该把新证券法的耳朵叫醒,实际上新证券法已经在3月1日正式实施,等于是新证券法的耳朵已经叫醒,问题在于这个3月1日开始实施的界限不清楚,执法者难以用到实际当中,证券法没有起床干活。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个准则,电话门事件发生于2月19日,华创证券传媒团队在明知嘉宾身份不实的情况下,安排重磅嘉宾冒充上市公司星期六子公司遥望网络的高管“来参加电话会议,并发表讲话,谈论公司2019年的业绩并对2020年的业绩进行预测,这有误导投资者的嫌疑,东窗事发以后,引发巨大的质疑。证监会及时介入调查,并很快作出了处罚。

从处罚结果看,笔者没有查阅到到证监会 根据那些 法律法规条文做出处罚,我个人认为不是根据新证券法做出来的,新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一个不是公司高管畅谈公司2019年的业绩并对2020年的业绩进行预测,大概率涉嫌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如果按照新的证券法处罚,就会严厉得多,“电话会议”被现场打假,假高管被拆穿,并无违法所得,根据新证券法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此皮海洲老师也认为,贵州证监局的处理显然还是偏轻了一些,还应该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华创证券以及当事分析师潘文韬作出经济上的处罚,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也即最高可罚款200万元。

  3月21日,主营触控显示业务的合力泰公告称,公司董事长文开福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短线交易“合力泰”,证监会拟决定对文开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53万元。这也是根据旧的证券法做出处罚,而不是根据新的证券法作出处罚,按照合力泰处罚,电话门事件也不适宜参照新证券法来作为处罚依据,证监会做出处罚是也就没有任何可质疑的地方。

新证券法最大亮点是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极大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可是如果因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让新证券法束之高阁,不能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能极大提高违法成本,新证券法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铁板一块,不能更改,集体诉讼机制是新证券法才开始实施的,杭州中院就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实施集体诉讼机制,杭州中院通过多种方式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显然杭州中院并没有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沿用老的诉讼制度,而是采用集体诉讼机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A股之所以一团乱象,在于旧的证券法处罚偏轻,有鼓励违规违法的负向激励质疑, 亟待新的证券法大幅度提升违规违法成本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犯,因此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需要适度的变更,那就是以处罚时间作为依据,只要是3月1日以后做出的处罚就可以适用新的证券法,但这需要证监会明确的统一要求,避免执法者无所适从出现选择执法条文的难处,出现执法标准标准不统一,出现处罚结果天差地别。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