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最大卖点是大幅度提高处罚标准,新老划断需要明确界定
法不溯及既往如何确定?选择“从旧兼从轻”的基本法律原则,目前正处于立案状态,或即将被立案的上市公司,或违规行为发生在证券法实施前的公司适用原《证券法》,这显示法律法规的谦抑原则,理论上并不无不可,但是这样的话新证券法对市场的警示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如果根据新证券法规定,从重的处罚就变得太轻了,简直就是不值得一提,旧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就变成新证券法的197条,处罚就是好几倍的提高,新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最低处罚就是100万元,如果以接近上限处罚,就是好几百万了,那么处罚就远远不止45万元了,旧证券法一百九十五条就成了新证券法的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暂时不知道买卖证券数量,无法测算处罚数据,但如果超过8万元减持金额,也大概率意味着处罚大大增加。
从处罚结果与新老证券法对比以及有关公告看,显然证监会是根据立案时间或者是案发时间作为新老划断做出处罚的,适用于旧证券法,秉承从旧从轻的原则,而不是根据做出处罚时间按照新证券法作出处罚的。合力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文开福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董事长文开福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和短线交易“合力泰”,证监会决定对文开福立案调查。从公告时间看做出处罚日期是3月1日以后,已经是证券法正式实施后。
新老划断只要一视同仁,市场没有任何的异议,也不会引发争议,可是随着时间推移,旧的案件可能还会被立案调查,经过数年的演变,还是适用于旧的证券法来做出处罚,是不是合适,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长时间让新证券法束之高阁,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这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因此我认为需要对证券法新老划断做出明确的界定,究竟以什么作为标准进行新老划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