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高管辞职该不该拿走4700万元补偿金
(2019-12-24 07:21:13)上市高管辞职该不该拿走4700万元补偿金
那么ST围海需不需要向高管们辞职支付巨额赔偿呢?就目前来看,ST围海并不存在并购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情形,因此ST围海并不具备高管制定一个黄金降落伞的触发条件,至于高管辞职,是与原大股东之间的一种纠纷,与大股东之间的纠纷导致高管辞职虽然可以获得赔偿,但与黄金降落伞的惩罚性赔偿是有一定区别的。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高管可以利用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避开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与高管签订黄金降落伞,从而引发争议降落伞是不是合法合规的争议,比如ST围海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ST围海称,协议合法合规,但尚未签署,ST围海大股东围海控股认为该协议将给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带来巨大潜在风险,并对此协议的合法、合规性提出质疑,围海控股、实控人冯全宏称,ST围海现任管理层已经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由于涉及到4700万元天价补偿,相当于前三季度利润约9000万元的50%以上,深交所也十分关注,下发了《关注函》。
我国上市公司引进黄金降落伞制度并不完善,所以也就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评价降落伞计划的合理性,目前一般薪酬补偿纠纷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进行赔偿,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按照这一规定,黄金降落伞计划最高只能获得12个月的薪金补偿,往高了算计算方式是当地职工月工资三倍,如果考虑到公司非法裁员,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高管辞职最高可以获得当地平均职工工资6倍乘以12的赔偿金额,那么一个问题就是降落伞计划可不可以突破《劳动合同法》的上限进行赔偿,如果出现公司愿意支付,各位股东也没有意见,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职工自然满心欢喜,但如果出现公司愿意支付,大股东不愿意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公司跳过大股东与高管签订补偿协议,这样的协议合法性又该如何的判断,恐怕需要进一步厘清法律问题。
黄金降落伞设计应该合理,既要保护上市公司高管的合法合理的利益不受资本争夺的损害,也要避免黄金降落伞计划漫天要价,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就ST围海而言,围海控股看来,现任现有管理层恶意设置“黄金降落伞”,涉嫌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有关律师则认为并非现有管理层恶意设置的“黄金降落伞”,相关条款内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从出发点看,如果是为了稳定公司管理层制定降落伞计划是非常好的,有利于公司稳定经营发展,给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但有一点可能存在争议的地方,最高4700万元赔偿相当于前三季度利润一半,一旦触发赔偿机制,对公司影响是很大的。
一个降落伞计划引发股东与高管之间的争议,这是好事,争议最终会朝着真理的方向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