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局应该承担起保护投资者的责任
(2012-04-29 18:41:29)
沪深交易所都公布了退市标准,但均没有提到对投资者的保护,舆论上也有两派,以董登新等人为代表的是不予赔偿,自担风险,而已新浪老艾等人主张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说得好!老艾。
我国资本市场,造假成风,粉饰业绩包装上市,层出不穷,害人不浅,如果不让其退市,列驱逐良币就不能停止,这些垃圾公司占着茅坑不拉屎,应该早让其滚蛋。但不能光让他们滚蛋,除让他们把吃进去的吐出来,还应该受到重重的惩罚,以警示后来者。
欧美实行的是集体诉讼制,在我国实行有一定难度,但台湾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2003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规定,投保中心对因同一个证券造成伤害的投资者,只要有20位以上投资者委托其仲裁或诉讼,投保中心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仲裁或诉讼。截止2008年年底,进行了47次诉讼,涉案金额高达238.21亿元新台币。有效的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对证券犯罪起到了应有的震慑作用。
我国还没有集体诉讼机制,但单个投资者由于精力有限资金有限很难赢得官司,证监会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局,其宗旨就是保护投资者的一切合法权益,理应承担起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责任,当然也可以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来负责,对虚构故事包装上市者,大股东侵吞上市公司利益者,违法违规经营至亏损者造成退市的应该让其作出赔偿。赔偿的主体也应该尽快在相关文件中予以确认,一般而言是指侵权行为者和相关责任人,对粉饰业绩包装上市者,责任人包括上市公司的懂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具有“认证功能”,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和律师事务所没有尽到各自的责任,也在相关责任人中,发起人等股东当然不能逃脱。对大股东侵吞造成退市的中介机构可以免责。
对证据的举证,应该实行美国的举证倒置原则,投资者无需提供我怎么会购买你的股票,怎么会亏损,只要提供你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成分或重大遗漏就可以,举证的责任由上司公司和中介机构等被告去找,投资者的损失不是由于我的财务报告或其他公告所造成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投资者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举证的责任,有效的保护了处于弱势的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悲剧,在提起诉讼前,应该提请法院依法查封相关责任的所有财产,而不必交纳相关保证金,这一点尤其重要,证监会要同人民法院好好沟通,一旦被告转移了资产,就难执行了。
对中国而言,为了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违法者的纵容,证监会应同最高人民法院沟通,证券欺诈案一律由北京相关法院审理,北京上市公司则由外地法院审理,以免像绿大地的何学葵,不仅免于坐牢,还可以获得数亿元颐养天年的荒唐事重演,对绿大地而言,也只是象征性的罚即几百万元,这不是惩处,而是纵容犯罪,纵容作假上市。
有可能的话,还应该提起民事附带刑事的诉讼,让违法者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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