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抺掉刑满释放人员以前的工龄,于法于理何在?

(2013-11-23 0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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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评论】

杂谈

分类: 实话实说

【六盘水评论】抺掉刑满释放人员以前的工龄,于法于理何在?


    前不久,我去街道城管办找人办事,偶遇一名上访人员,他向笔者反映了一件非常苦恼的事情。他是一名原来有几十年工龄的刑满释放人员,现在面临退休,但是有关社保部门却把他坐牢以前的几十年工龄,只能计算为参考工龄。为此,他多次往返政府有关部门,但是均以有明文规定,而不能改变目前状况。


    笔者采访了有关社保部门,据接待宋同志介绍说,此情况在上海及全国是非常普遍,这牵涉到非常之多的人群,要把刑满人员以前的工龄累计计算,那么,需要人大开会讨论,然后由财政部同意拨款。现在,刑满人员以前的工龄当成参考工龄计算,已经比过去前进了一大步。


    什么是参考工龄?各地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但万变不离其踪,参考工龄不能当成正式工龄!只能参考,或者打折,或者二年工龄只能算一年工龄!真有一点搞不懂哎!刑满释放人员以前的工龄,为何不能算连续工龄呢?要知道,刑满释放人员过去是犯了罪,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他们犯罪以前的工龄,并没有被剥夺其政治权利!现在,你揩掉这些刑满释放人员以前的工龄,如何提现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和政策呢……?


    无独有偶,2012年07月31日《山东商报》曝光,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知名爆料人、网友“周筱赟”称,61人“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


    我们知道,按照现有的《公务员处分条例》早在2007年6月1日就已经开始实施,《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因犯罪被判刑,一律给予开除公职!不得重新录用。
    现在当地县政府称;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曾专门下发“苏人通[2004]237号”文。文件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或辞退(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
    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我县2009年安置的61名缓刑人员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缓刑的,2004年11月11日之后判缓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一律办理开除手续。”当地在上述回复中回应称。


    其实,这是当地政府玩起了文字游戏而钻了“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的漏洞,假如出文件的省人事厅,在加三个“追溯期”的用词,就可以堵住这些文件的漏洞!但是,同样是刑满释放人员,同样是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其待遇就如天壤之别——“到达退休年龄的因受贿罪而被判刑的领导则安排退休,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生活待遇,没到年龄的可以提前退休(如提前退休,判刑期间竟然算连续工龄),个人医疗参照机关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只要刑满到单位上班,养老保险费就由单位承担,补缴养老费免收滞纳金。”


    既然不能人比人,气煞人!但也要把一碗水端得平一点吧?!犯受贿罪而被判刑的领导,判刑期间竟然可以算连续工龄,普通的刑满释放人员,竟然要抺掉以前的工龄,这于法于理何在呢?希望有关部门,不要手底心是肉,手背处却不是肉!刑满释放人员既然已经被刑事处分过了,再把他们以前的工龄仅仅当成参考工龄,这不是在逼他们——雪上加霜吗……?!

 

【未經作者同意,不得用於任何平面媒體,網路轉載及文摘,恭請註明作者和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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