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杀人是遇到“激烈反抗”引爆公众的质疑!
(2012-05-30 16:51:08)
标签:
敖翔广州东莞市中院性冲动弘扬社会正气杂谈 |
分类: 实话实说 |
【六盘水评论】被告杀人是遇到“激烈反抗”引爆公众的质疑!
“激烈反抗”何以成为虐杀少女凶犯的免死金牌
大二女生在教学楼厕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亵,在反抗逃脱之中竟遭对方残忍杀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此案一审宣判中,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个判决结果,在网络上迅速掀起质疑狂潮:如此判决,到底是法院枉法轻判,还是依法留情?(2012年5月28日来源:《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广州5月27日电;近日,19岁的贵州女孩小米(化名)的悲惨遭遇,牵动了数十万网友的心。小米的父亲梁显彬发微博称:六个月前,女儿课间在教学楼女厕所遭猥亵虐杀。凶手律师说,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求法院轻判。这条微博在网上迅速传播,很快便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事件。
2011年11月21日,敖翔带着水果刀、眼罩、自制面罩、毛织手套等工具,进入学校女厕所对独自一人如厕的小米实施猥亵。因遭到小米强烈反抗,敖翔将其头部、脸部往地上撞击,又捂嘴、掐颈数分钟,导致小米当场死亡。敖翔随后逃往广州。在警方布下天罗地网后,走投无路、插翅难逃的背景下面,杀人凶手敖翔不得不被迫投案自首。
由此可见,敖翔是有准备、有预谋,带着杀人凶器水果刀,用眼罩和自制面罩来伪装自已,不被别人认出,使用毛织手套是为了反侦察而不留下任何指纹。假如按被告的律师说法,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就可以请求法院轻判。那么,换一句话说,凡是犯故意杀人罪者,只要投案自首,就可从宽处理!这岂不是在暗示杀人者,法律不过是一根松弛的橡皮筋而已吗?!所谓“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就是民愤的含意,现在全国的网民和新闻媒体发出一致的置疑声音——“如此判决,到底是法院枉法轻判,还是依法留情”?这种排山倒海怒吼的声音,难道法院就可以枉法轻判,造成司法不公,恶劣的社会影响吗……?!
我们在家里杀一只鸡,鸡还要垂死争扎一下!光天化日之下,在堂堂的高等学府之内,大二女生在教学楼里,上一个女厕所,假如遭到犯罪分子的猥亵,你不能挣扎,还要象小兔乖乖——任其犯罪分子得寸进尺,甚至于强奸!假如你大喊救命!假如你还要逃跑,那么,按法院的说法,犯罪分子就可以因为遭到“激烈反抗”,而激情杀人!其实说白了,法院是在为故意杀人犯开脱罪责,在制造一个荒唐的理由罢了!
东莞市中院制造第二个荒唐的理由则是:“考虑到被告人是一名22岁的年轻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
所谓受性冲动影响?这不是杀人犯罪的理由!作为一个大四学生,应当有克制自已性冲动的能力,毕竟人不是畜牲!畜牲受发情周期影响而变得疯狂,而不顾一切……。假如犯罪人敖翔仅仅是看见女生上厕所,引发性冲动。那么,性冲动之前,为何还要预先带上“水果刀、眼罩、自制面罩、毛织手套等工具”呢?显而易见,人类的性冲动没有这么长的周期!
东莞市中院制造第三个荒唐的理由:“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什么是“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呢?原来是,东莞市中院早已认定:“我们认定他是自愿的。虽然赔偿不是量刑从轻的原因,但被告人请求父母赔偿,弥补自己的罪过,也可以看出悔罪态度”。说白了,这就是“赔钱减刑”,因为赔钱后,再处以极刑,那么——“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东莞市中院这个环环相扣,“依法留情”的逻辑里边,还少了一环,假如,故意杀人罪犯敖翔家中一盆如洗,无法请求父母赔偿,弥补自己的罪过。那么,此案的判决是否会重写呢?!因此,犯罪人故意杀人后,对有钱人的家庭来说“赔钱减刑”,不过是下一场毛毛雨,然而,犯罪人故意杀人后,对于贫困家庭来说,因为无法“赔钱减刑”,就应当千刀万剐,罪该万死吗……?!
我们说,被告人有投案自首?这还要看犯罪情节,敖翔是有准备、有预谋,将被害人的头部、脸部往地上撞击,又捂嘴、掐颈数分钟,导致被害人小米当场死亡。被告人敖翔杀人手段卑鄙、毒辣!对此种犯罪,投案自首不足以减轻罪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因此,我们认为,中国缺的不是法律,而是缺少法律的尊严;百姓不是不相信法律,而是不相信双重标准的法律!
所以,法院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神,法院的判决将极大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法院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平面媒体,网络转载及文摘,恭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