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为下属贪官发函求情,双重法律标准很可怕
(2012-02-22 1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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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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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评论】“为下属贪官发函求情”,双重法律标准很可怕!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株洲市房管局处长尹春燕因受贿罪被处理。尹春燕在“双规”期间写 《悔过书》记录了自己的心路历程,文中还引用了康德的名言,被舆论谑称为 “文采最好”贪官。株洲市房管局出具公函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二审判决书中将公函列为证据。
被舆论戏谑为
“文采最好”贪官,假如工作能力再强、贡献再大,也丝毫没有从轻发落的理由!然而,湖南株洲市房管局公然发公函,请求中级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这是公权力对法律粗暴的干涉和公然的践踏!令人匪夷所思的则是——二审判决书中竟然将公函列为证据。
从法律层次上,正副处长受贿双双落马栽跟头,市房管局出具请求公函,并不符合法律证据特征的行政公函,法院竟以白纸黑字地将其列为证据,不知道该公函究竟能够证明什么呢?其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何在?!
按理,
“求情”在司法实践中,干预司法的方式一般较为隐蔽和静悄悄,比如请客吃饭,或打电话、或递纸条,一般决不会通过组织系统的公函,肆无忌惮地向法院或法官直接施压。而株洲房管局明目张胆地干预司法,而且所谓的“理由”竟然幼稚可笑地说:“刑拘就已经是教育与处罚了”,这是何等的无知和偏见!!这难道仅仅用“法盲”二字,就能解释的清吗……?
我国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们说,任何机关、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司法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社会最起码的要求。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则是,当地二审法院为其中一位贪官作出了从轻改判,改判的理由,竟然以“求情公函”作为证据列明,用以证明罪与罚的事实。这不能不使人们对法律裁判的公正和公平,产生足够的怀疑!!
古人云:“政者,正也,己不正,焉能正人,治者无德,又何以德治,”
其实说白了,中国缺的不是法律,而是缺的法律的尊严;老百姓不是不相信法律,而是不相信双重标准的法律!为下属贪官发公函求情,其本身就亵渎了政府公信力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权威,如果不及时纠正,长此以往下去,最终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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