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解雇,只因报警太“任性”?
(2017-02-20 13:43:55) 《工人日报》(2017年02月18日
06版)
本报通讯员 夏水
本报记者 叶小钟 实习生 伍萍
广州女工小黎(化名)日前向本报反映称,她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之一是自己报警被认定违反公司员工手册。
小黎2009年7月1日进入广州某表面改质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人事主管。2013年7月1日,她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13日
,公司发通知给小黎,要求她一个月内与人事部门新来的员工李某进行工作交接,并称此举是进行全员轮岗,可以减轻其工作量,优化人事部门的管理。小黎多次询问自己交接完毕后负责什么工作,公司迟迟没有答复。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小黎报了警,希望警方能够进行调解。
12月21日,休完几天病假的小黎回公司上班,发现她负责的文件资料柜被打开,电脑密码被改,加密电脑资料被动用。小黎告诉记者,为了理清情况,且担心机密资料丢失对公司造成影响,她报了警,并随警方到派出所做了笔录。随后,公司以小黎违反公司手册为由,于12月26日下达《通知书》,当日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在该公司12月26日给小黎的《通知书》上看到,公司称小黎在接到人事变动通知后,“经主管人员多次劝说仍不肯和李某对接工作,不服从工作指导与安排,顶撞上级主管人员,态度极其恶劣。”公司认为,小黎于2016年12月14日报警出动警察到公司办公区,严重影响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妨害公司的现场工作秩序,其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公司经讨论决定于12月20日对小黎作出严重警告处分。
公司称,小黎于2016年12月21日再次报警,并且在报警后未通知上级主管便擅自离开公司。公司经讨论决定于12月26日对小黎作出第二次严重警告处分,符合《员工手册》中公司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决定当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面对公司的说法,小黎并不认同。她告诉记者,自己于2016年12月14日下午处理完公司安排的外出事宜后,因身体不适申请休假2.5小时,第二天上班后身体仍然不见好转,于是请假就医,休病假至12月20日。小黎称已向公司部门负责人请假。
“人事相关资料完整度都还没整理,就接到公司给予我的严重警告处分,理由是我休病假期间没有完成工作交接。”小黎说。
12月21日小黎上班后,发现办公电脑提示密码错误,桌子柜子以及上锁的资料柜里资料均有被人动过的痕迹。鉴于资料众多,暂无法估计资料是否有遗失或者损坏,小黎报警。
小黎认为,警察来公司并没有妨碍公司工作,只是察看现场和简单调查;警察要求她回派出所做笔录,自己没有擅离工作岗位,公司三个领导也在现场,自己半小时做完笔录回公司继续上班,而员工手册并没有在公司公示过。
小黎希望公司能够恢复其名誉,并且按《劳动法》支付应得的解雇员工赔偿金。目前,小黎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走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
广东海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政德认为,如果公司只是以员工报警为由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报警是公民正当的权利和义务,警察依法调查是公安的特别职权,任何人不得干扰。小黎负责的文件资料柜被打开,里面都是公司的保密资料,作为负责人,负有保管的责任。”陶政德说,并且,如果公司员工手册没有经过公示程序,即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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