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单位要求女工“排队生育”
(2015-07-04 18:28:37)
《工人日报》(2015年07月04日
本报讯(记者余嘉熙
近日,焦作市山阳区信用联社一位女职工在网上发布了该单位《关于加强员工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截图,随后被广泛传播。
该截图内容显示:山阳区信用联社要求各单位、部门要合理安排育龄女工的生育时间,不能因为生育时间安排不当影响工作或提出增人要求。女工“生育计划”一经确定后,未按计划执行而影响工作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方面不予考虑。情节严重的,扣罚绩效工资和年终奖。
对此,焦作市山阳区信用联社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通知》确实是社里不久前下发的,但只是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执行。该工作人员表示,制定这项规定也是“迫不得已”,单位育龄的女职工多,此举是为了避免多人扎堆休产假导致岗位空缺,进而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
记者也注意到,该通知上确实注有“征求意见稿”的字样。
但该信用联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职工告诉记者:“这份通知虽是征求意见稿,但实际上已经开始执行,征求意见只是走个过场。”她的依据是通知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各单位、部门于6月30日下班前报送2015年第三季度已婚女工生育计划表,并附有详细表格。
事实上,记者调查了解到,在河南一些行业和用人单位中,类似山阳区信用联社这种“排队生育”的霸王规定并非“新鲜事”,一些企事业单位甚至把这种规定作为女职工入职的“前提条件”和“潜规则”。
郑州一所幼儿园的女职工就告诉记者,单位女职工准备怀孕生育前,都要向单位报备,如果不报备无法申请产假。“如果不能按时怀孕,只能等到下一轮再申请。”
“类似规定严重侵犯了女工的生育权,用人单位根本无权规定女职工怀孕时间。”郑州大学法学院郑磊博士表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明确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工单位借“规章制度”限制妇女的生育权利,是明显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