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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强行加班安排”

(2014-05-01 13:21:00)
标签:

杂谈

《工人日报》(20140501 02版)   

本报讯 (记者王伟 通讯员刘业林)一些劳动者因为有旅游或其他安排,希望“劳动节不加班”。428日,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新浪官方微博发布2014年首个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要事先征得劳动者和工会的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强行加班安排。

镇江市区某电子有限公司职工小田,4月初就筹划“五一”期间外出旅游,并在旅行社交了订金。但小田近日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由于交货任务紧,“五一”期间全厂加班。小田立即和旅行社协商,而旅行社的答复是,人可以不去,但订金不能退。无奈之下,小田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请假,却遭到回绝并警告:如果不到厂加班将视为旷工,后果自负。

镇江市总官方微博介绍,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保障。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即为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事先和工会以及劳动者本人协商一致;即使达成一致,一般每日只能加班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总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强行安排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

据悉,有4种特殊情形发生时,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即: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镇江市总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按照法律规定,在“五一”小长假期间,用人单位要安排员工加班,应事先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行命令劳动者加班。除抢修、救险、救灾等法定情形外,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强行加班的安排有权拒绝。个别单位以劳动者不同意节日加班为由扣减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

小田所在的公司没有事先与工会和小田协商,单方面决定全厂“五一”期间加班,小田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扣减工资、以旷工论处,甚至威胁解除劳动合同。如发生争议,小田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更多精彩见中工博客:http://blog.workerc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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