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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年底结算工资  行业“潜规则”缘何敢挑战法律尊严?

(2014-02-11 11:05:46)
标签:

杂谈

 

《工人日报》(2014年02月10日 01版)

本报记者 罗娟    

2013年,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拖欠工资类案件8319件,同比增长17%;追回欠薪1.98亿元,同比增长44.5%。

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622.5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00.8亿元;而2013年前11个月,追发工资等待遇已经达到223亿元。

这两组数据的关键词是“共同增长”,耐人寻味。

自2003年全国启动清欠农民工工资行动以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已过了10个年头。设立“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欠薪入刑……应该看到,制度在不断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有了较大改观。然而,部分地区行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疾却久治未能痊愈。

1月18日,在武汉市洪山区黎明社区,记者看到,该社区共接到来信来访的工资拖欠案件8件,其中5件来自建筑施工领域。

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取的数据表明,2013年11月20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以来,共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94.29亿元,占解决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86.61%。

而据多名劳动监察人员的估计,农民工工资在整个建筑款总额中最多占到20%的份额,可建筑业为何成为欠薪的多发地带?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一线劳动监察人员的共同感受是,建筑行业的“潜规则”某种程度上已经替代了劳动法规,造成执法难。

据了解,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只是按月发给农民工一定的生活费,工资到年底或工程完工时集中结算。只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经济纠纷,农民工就会首先成为“受害人”,被拒绝发工资。甚至有企业逼着农民工去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要到钱再发工资”。

于是,一些农民工为了讨要工资,甚至不惜以群体出现引发社会关注,有时沦为企业讨工程款的工具。

记者采访了解到,最让劳动监察人员头疼的就是“工程款和工资混在一起”。在他们看来,农民工不能被这样的“潜规则”利用。实际上,工程款到手后,包工头溜之大吉并未发给农民工工资,从而造成二次欠薪的情况也大量存在。

“不能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说,如果按照这一逻辑,那么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以产品没有卖出或者货款没有收回等为由不按月发放工资。

邱小平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中一再重申,劳动者付出多少劳动就要获得多少报酬,“只有打破工程款和工资搅和在一起的行业 ‘潜规则’,让经营风险与劳动债权分离,才能更好地解决欠薪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罪”,但2012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恶意欠薪类刑事案件数量仅150多件。

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认为,把“恶意欠薪入罪”是为普通劳动者撑起法律“保护伞”。但从实施的效果看,这把伞没有撑开。他说,“恶意欠薪”存在判定标准复杂、操作难、证据收集难等问题,法律赋予了劳动监察部门职责,但是手段并不够。

在采访中,多名劳动监察人员表示,农民工因为缺乏合同等原因举证困难,自证的欠薪只能作为线索,无法作为证据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劳动监察人员无对企业实施调查和查封账户、扣押财物等强制性权力。

“如果说农民工被欠薪是‘顽疾’,那么刑法就是猛药,不能让法律悬在空中。”闫宝卿建议地方政府联合多部门协商解决,尤其是公安和司法机关要提前介入农民工欠薪事件。

更多精彩见中工博客:http://blog.workerc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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