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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云霄:女子轻生跳楼 救援借道被拒

(2013-07-22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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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工人日报》(2013年07月22日 03版)本报记者 吴铎思 本报通讯员 肖和勇
    日前,福建省云霄县消防官兵在营救一名轻生女子时,一户居民以“流血不吉利”为由拒绝借道。一场原本只需5分钟的生命救援,被迫持续了30分钟!
当争分夺秒的生命救援遭遇风俗忌讳时,谁该让道?这个由漳州市消防支队官方微博发起的“微话题”,吸引了30多万人关注。
6月3日清早,漳州市云霄县莆美镇水果批发市场旁,一名女子从4楼窗台跳下,落在比邻楼房屋顶。云霄县消防、公安、120先后赶到。轻生女子躺在3楼屋顶,头部受到撞击,轻度昏迷。医护人员迅速对她进行止血、输液。
根据现场情况,最快捷的救援方案是将女子固定在担架上,通过住户家的楼梯将人抬下来。消防官兵测算,这一救援最多只要5分钟时间。
但此举却遭到屋主拒绝。“不行,这个绝对不行!”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医护人员轮番劝导,但屋主态度十分坚决。屋主称,女子受伤流血,从家中被救出不吉利。
无奈之下,消防官兵只好寻找另外的救援通道。女子所住出租房3楼立面一处装有防盗网窗台,成救援突破口。消防官兵通过液压破拆组合工具将防盗网剪除,又找来一块门板铺在3楼屋顶和对楼窗台之间,开辟出一个相对安全的应急通道。
整个过程持续约30分钟。所幸,轻生女子在当地医院治疗3天后出院。
6月3日下午,漳州市消防支队在新浪、腾讯官方微博上同时发布快讯:“女子跳楼受伤,消防员借楼梯救援被拒”,配发现场救援图片,披露“屋主认为伤者流血,从家中楼梯救出不吉利”这一重要情节。
短短1小时内,微博被纷纷转发。
涉事屋主的行为,遭到网友的同声谴责。网友“@神话or传说”说:如果大家都只顾自己不管别人,这世界还像个世界吗?网友“@天蝎爱做梦的女孩”则发出诘问:如果那个受伤的人是你的亲人或者是你自己,别人也拒绝借道,你会怎么样?
由此引发的“生命救援VS风俗忌讳”大讨论,截至7月15日,已吸引33万多人关注、387人参与讨论。
“伤者出血,从家中救出不吉利”这种民俗观念,在福建省农村地区较为常见。
一边是生命救援,一边是民俗忌讳,放到法律天平上,又有什么样的结果?有律师表示,法律上确实没有规定屋主拒绝提供帮助,要承担什么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救援人员可以强行使用房屋救人。
“假如屋主不配合,影响救援,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乾金称,当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遇到危险时,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心的人,至少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最大的帮助。但是没有提供帮助,除了谴责外,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要其承担责任。
“就此事而言,如果屋主拒绝,救援人员可以强行通过屋主的楼梯抢救受伤人员。”陈乾金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对“紧急避险”的行为也作出规定。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利益的行为。“消防官兵强行使用屋主的楼梯,实施救援工作,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从《消防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应该受到处罚。”漳州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陈锦鹏说,这种行为属“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此外,《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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