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要容得下他人评议
(2013-02-08 14:57:47)《工人日报》(2013年02月08日 03版)
“从现在起,我省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等三种行为的劳教审批统一停止。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批全部暂停,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不再采用劳教手段。”2月5日,在
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与表现,总会有人评价、议论甚至难免批评。而民众的评价、议论与批评,很多时候实际上是指出了领导工作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如果相关领导能够虚心接受民众的评议乃至批评,并对不足之处予以改正,会有利于工作的改进。反之,如果一个领导干部听不得他人的评议与批评,乃至将他人言辞较为激烈的批评视作为是对于自己的“丑化”,并由此而通过劳教等手段对当事人实施打击报复,则既是对于公民权利的侵犯,同时也不利于其改进工作。
一些人之所以会将百姓较为激烈的批评言辞视为是对自己形象的“丑化”,往往是认为这些激烈言辞损害了自己的尊严。有一些官员”官气“很浓,容不得别人说三道四,将公权力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至于官员是百姓的公仆这样的道理,更不会理会了。这样的人批评他人可以,接受民众的监督则很难。众所周知,官员有义务接受民众的评价与批评,批评官员在某些方面的不良表现也是民众的权利。因此,有必要纠正一些官员的“劣习”,不能简单将民众较为激烈的批评言辞视为是对于官员人格尊严的损害。
换一个角度看,一些人对官员批评言辞较为激烈,其实并不会产生多严重的危害后果。因为一个官员的实际表现如何,民众心中都有一杆秤,如果其在各方面都真正表现良好,即便有人“丑化”其形象,也不会令其在多数人心目中的形象受损。
从以上意义来说,云南省对包括丑化领导人形象在内三种行为停止劳教审批,可以避免公民在未犯罪情形下受到法律追究,并防范国家公器沦为某些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工具,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