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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用工主渠道

(2012-12-25 14:30:27)
标签:

杂谈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25日 01版)
 

 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张伟杰)今天,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审议,这继6月份第一次审议后再次审议该草案。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指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规范劳务派遣最重要的是要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二审草案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近年来,本应该作为补充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被一些单位大量使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是对劳动者的“同工不同酬”、“同制不同权”,劳务派遣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普遍低于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因此,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合同及协议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有常委委员提出,针对实践中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突出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同时应对“辅助性”岗位的含义进一步界定。此外,还应该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将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限制在一定比例内,实行总量控制。为此,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另外,此次草案还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准入“门槛”,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增加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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