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22日 05版)本报记者 李国 特约通讯员 罗小光
当天,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62岁的农民工秦兆林死在了巴南区龙州湾公租房建设工地上。老秦在这里仅工作了1个月零6天。
他是自上午请假7个多小时后被工友发现死在工地板房里的。到死,老秦仍然穿着满是泥土的工装,连紧握的拳头上,也沾满了泥土。死后,老秦的双眼没有闭合,嘴微张,一脸疲倦。
秦兆林死后,他女儿秦德勇在工地板房里找到一个小本本,上面是老秦掺杂着错别字记录下来的、一个多月以来自己的加班天数。记者数了一下,竟有22天。
62岁农民工死前
曾对女儿说“我好累!”
老秦是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农泉村2组村民,今年62岁。10月23日,在亲戚的介绍下,老秦来到位于巴南区龙州湾云篆山的重庆建工城建集团公租房建设工地。在工地上,老秦的任务是做杂工,即用手推车,转运建筑材料。工地规定,每天上午7点上班到11点半,下午2点到5点。
女儿秦德勇说,父亲临死前三天,因为天气降温,她给爸爸打电话要他多穿些衣服,不要感冒。电话里,老秦告诉女儿,工地加班多,人觉得好累,想休息。
工地上工人悄悄告诉老秦的女儿,因为赶工期,这里加班是常事。
秦德勇把父亲生前的小本本给记者看,上面是老秦用带着错别字留下的加班记录。小本本上写着:“10月27日,家(加)班3,28日家(加)班2”等等。工人们解释,3是指3小时,2是指2小时。老秦文化低,写不了那么多字。记者看见,老秦在龙州湾工地的加班小本本上,整整记了4页纸。从10月27日一直记录到11月28日,老秦累计留下了22天加班记录。
“我爸爸平时很少生病,到龙州湾工地后,几乎天天加班,最终累倒了。死前他就对我说,这里太累了,有些扛不住了,想回家休息。我爸爸是活活累死的。”秦德勇告诉记者。
12月4日,记者在龙州湾老秦生前施工现场看到,作为会议室的板房里,一幅方块标语上写着:离工期完工还有26天。
老秦居住的板房非常简陋,上下铁床,垫絮很薄,里面脏乱不堪。从工棚出来便是厨房。
“听说厨房半夜三更也会生火做饭,炒菜什么的,你们晚上如何睡觉?”记者随意问正在吃饭的农民工。
农民工们一脸茫然地看着记者,不知道如何回答。最后有人说:“这里一直是这样,我们也没得办法。”
城建集团:
“没有强迫工人加班”
“死者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死者的岁数超过了法定工作年龄。”重庆建工城建集团负责人说。
重庆建工城建集团公租房一组班长潘波说,秦兆林是由重庆同庆劳务公司送来的农民工。因为老秦已经62岁了,按规定不能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但可以工作。
11月29日下午5点30分,工友发现老秦已经不行了,上报到公司后,公司立即通知120急救车。15分钟后医生赶到时发现,老秦已经死亡。医生鉴定为心源性猝死。当时警方和区安监局工作人员也赶来了,排除了他杀和安全事故死亡的可能,潘波向记者介绍如上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60岁以上的用工人员只能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工。老秦做的是杂工,加班是有的,但不是经常,且从不强迫,随工人自愿。现在许多工人不愿加夜班,只愿意上白班。我们正与劳务公司商量,希望来的工人能多加班。”潘波说。
老秦生前的班组长程涛告诉记者,11月29日早上7点30分上班时,还见到他,没有发现什么异常。
“上午10点30分,老秦到我这里来请假,说是想休息。当时我笑着问,是不是要走亲戚?他没回答,只说想回去休息。”程涛说,老秦到他的组上班才三天,加班共2小时,至于在其它组是否有加班的情况,他不知道。
说到工人加班,潘波说,每个班组都有加班记录。
记者请求调看老秦的加班记录,被拒绝了。
记者发现,建工城建集团在老秦猝死事件上存在问题,集团公司对雇佣超过法定年龄的老年农民工身体健康状况关心不够。
城建集团负责人表示,问题确实如此,集团愿意妥善处理老秦后事。
12月10日,老秦的侄女告诉记者,城建集团赔偿后,老秦已经下葬了。公司的赔偿费由原先的10万元涨到23万元。
劳务公司:
“没给老秦建劳动资料”
同庆劳务公司公租房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陈柯告诉记者,由于当时工地缺人,老秦是他的亲戚叫来的,至今为止,他们还没有为老秦建立任何劳动资料,也没有与他签订劳务合同。“当时我曾提醒他的亲戚,把老秦的劳动资料补充上来,但后来工作一忙就忘了。”
陈柯说,工地加班,必须征得工人同意。一般来说,工地加班仅1小时,最多时也就2小时,下午下班后再加班的情况多一些。老秦上班一个多月,肯定没有22天加班,陈柯否认老秦生前留下的加班记录,认为那记录不真实。
记者要求查询老秦在劳务公司的加班记录,陈柯说,加班都是口头的,班组长记在心里,记者的要求再次遭到拒绝。
雇佣老年人,
企业不缴社保费
“我爸爸是活活累死的!”老秦的女儿今天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
老秦到死都不清楚死因,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他死在工地上,他的年龄62岁,早已超过了法定工作年龄。但事实上,不论是重庆市还是其它城市,或者乡镇,过了退休年龄继续在劳作的人,仍然很多。
为何许多单位喜欢雇佣老年人工作?
巴南区人事社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郑先伦告诉记者,《劳动法》规定,60岁以前工作,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60岁以后再继续工作,职工与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劳动法》只受理劳动关系存立期间发生的纠纷。60岁以后发生纠纷,已不适用《劳动法》。因此,各级劳动部门对企业雇用60岁以上老年人工作的,均无权过问和管理,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郑先伦表示,
目前,60岁以上用工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那些来自农村的老年人大多没有固定生活来源,打工意愿迫切。而劳务公司也愿意使用他们。因为法律规定,60岁以前用工,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五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还提倡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要说公积金,仅是五险开支一项,每人每月就是400元至600元不等。而使用60岁以上的老年人,用工单位可以不缴五险费用。
“你就是想为受雇老年工人缴五险也不成,因为电脑系统不识别。”郑先伦说,因此,雇佣老人,在客观上单位减少了每人每月几百元的五险费。这也是目前老年用工受欢迎的重要原因之一。
维护老年职工权益,
劳动法律存在空白
对于自愿献余热的老年工人,他们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国家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庭长王吉春告诉记者,60岁以上还在打工挣钱的老人很多,但目前对这一群体如何进行用工保护,国家劳动法律还是空白。
王吉春说,60岁以下是劳动关系,60岁以上只能是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从工伤致残到死亡,《劳动法》都有明确的安抚规定。比如,60岁以下职工患病死亡,法律规定,单位必须一次性给予15个月的救济金等等。但如果是60岁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劳动法律则没有任何安抚规定。至今,国家的劳动法律政策中还没有出台劳务关系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残疾和死亡的相关保障措施和办法,这一块还是空白。
“劳动法律政策层面如此,执行部门操作起来就更难。”王吉春说:“客观现实是,目前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对老年用工的劳动保护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