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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3·22”煤矿事故潜逃矿长被抓

(2012-04-05 08: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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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报讯 (记者王冬梅)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4月1日发布了关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该矿存在违法生产、迟报事故行为、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管理混乱、逃避关闭等问题。

    3月22日,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初步核实,事故造成5人死亡、17人被困、1人受伤。目前,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正在进行。

    该矿为私营企业技术改造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事故发生前,地方政府已责令该矿停工,矿井尚未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复工验收。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井下三段左二片巷道冒顶造成与上部采空区沟通,采空区瓦斯涌出,在处理冒顶时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该矿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并且在被责令停工后,未经复工验收仍然继续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该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三是该矿通风系统不完善,设施不符合基本要求,井下风量不足;四是该矿通风管理混乱,在井下冒顶与上部采空区冒透的情况下处理冒顶,未采取防范采空区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超限等安全措施;五是该矿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存在迟报事故行为;六是事故发生后,该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长逃匿(现已抓获),给抢险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七是地方相关部门对该矿技改审查把关不严,致使该矿以技改名义得以保留(不具备技改条件、储量不足20万吨),逃避关闭。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对停产停工矿井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力度,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切实加大煤矿事故的查处力度。

    通报强调,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引发的煤矿事故,以及事故后存在瞒报、谎报、迟报和逃匿行为的责任人员,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链接地址:http://media.workercn.cn/grrb/2012_04/05/GR03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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