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6日电(记者张伟杰)16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宣判了4个案件,5被告人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以及拘役等刑罚,经查,5人非法买卖的个人信息超过400万条。
尽管4个案件相互独立,但一个共同之处在于大多数被告人收买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打电话推销自己的产品,如新版人民币套装、化妆品、高仿手表等。
仅有小学文化的苟乐乐在开庭当日认罪态度很好,他向法庭交代犯罪过程时说,为了卖自己批发来的高仿表、首饰等商品,他从网上购买了大量个人信息,再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推销。
“有专门卖信息的QQ群,通过百度也能查到。我买60万条花了三百。”苟乐乐说买来的信息中包括姓名、手机号甚至还有住址和职业等。“信息都是以前的了,很多都不准”,但即便如此,其中依然有大量准确的个人信息,通过这些信息,苟乐乐与其同伙齐某,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就卖出七八千元的产品。
5人中获刑最重的杨岳兰是两个孩子的父亲,“见别人买卖个人信息能赚钱”,为了补贴家用,杨通过QQ群买来大量信息。“QQ群里有卖的有买的,一般我是按1万条100元买,再双倍价卖出。”在去年5月至9月间,杨岳兰买卖的个人信息超过260万条之多。
来京近10年的谷振龙是个80后农民工,因此前从事过电话销售工作,了解了该行业的规律,于是去年3月他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租了房子,通过互联网购买到超过40万条个人信息,再将信息交给雇来的员工,逐一打电话推销产品。
电话销售模式必须建立在拥有大量个人信息的基础上,谷振龙告诉记者,只要做这个行业的,都知道必须获取别人的信息,尤其是电话号码,很多人都在用这样的方法。
“比如说你有汽车的话,每年买保险的时候,肯定会有很多人给你打电话,对吧?”谷振龙自己也会收到推销电话。对于别人的“骚扰”他显得很宽容,但说到未来,他表示如果出去还从事电话销售行业,“我一定要努力使信息资源合法化”。
庭审后,法院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杨岳兰、谷振龙、奚爱祥、苟乐乐及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及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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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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