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再国律师最高法院案件指导358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10个常见问题解答(一)
2023-11-24 21:19:10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案件指导 集体土地征收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10个常见问题解答(一)
一、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突出问题有哪些?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引发的行政案件,是当前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一方面,此类案件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重大利益,矛盾易激化,纠纷周期长,化解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较为原则,且部分规定明显滞后,补偿标准和范围确定与计算方式不合理,征收与补偿程序制度不完善等,导致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尊重,人民法院司法监督难度大。
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地补偿标准和补偿内容差异较大,且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具体形式,各地所作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名称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对于审什么、如何审认识不一。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既不利于被征地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征地补偿法律关系的尽快稳定,还不利于人民法院定分止争,也不利于及时引导征地补偿纠纷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和纠纷实质化解。同时,三巡辖区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不少反映地方特色的征收与补偿制度,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征收与补偿程序,促进了纠纷实质解决,较好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但又给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带来新的挑战。另外,诉讼双方能力不对等现象较为突出,被征地农民就征地补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普遍存在对被诉行政行为表述不准确、诉讼请求不明确、起诉时机不恰当、证据材料不充分、不完整等问题,易于陷入重复诉讼、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再加之极个别当事人和代理人不理性维权,不仅浪费了社会和司法成本,也给及时定分止争带来障碍。这些突出问题的源头解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法律规范未修改前,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创造性裁判,用司法来引领和倒逼征收补偿工作法治化。
二、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决定》部署,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原自然资源部根据意见要求,研究出台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积极指导地方开展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审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应当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精神,全面把握法律规定与政策规定、改革措施的关系。同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征地审批制度还承载土地用途管制功能、耕地占补平衡功能、生态承载功能以及促进发展等功能,并通过国务院、原自然资源部文件和规章等形式,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细化,改革并优化土地征收程序,强化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障。这些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对征地补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这些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时参照、参考依据,应当全面学习并掌握。
当前常见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等(以上法律法规可能有修改和废止,请注意)。
董再国律师最高法院案件指导358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10个常见问题解答(一)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10个常见问题解答(一)
一、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突出问题有哪些?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引发的行政案件,是当前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一方面,此类案件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重大利益,矛盾易激化,纠纷周期长,化解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较为原则,且部分规定明显滞后,补偿标准和范围确定与计算方式不合理,征收与补偿程序制度不完善等,导致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尊重,人民法院司法监督难度大。
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地补偿标准和补偿内容差异较大,且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具体形式,各地所作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名称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对于审什么、如何审认识不一。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既不利于被征地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征地补偿法律关系的尽快稳定,还不利于人民法院定分止争,也不利于及时引导征地补偿纠纷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和纠纷实质化解。同时,三巡辖区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不少反映地方特色的征收与补偿制度,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征收与补偿程序,促进了纠纷实质解决,较好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但又给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带来新的挑战。另外,诉讼双方能力不对等现象较为突出,被征地农民就征地补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普遍存在对被诉行政行为表述不准确、诉讼请求不明确、起诉时机不恰当、证据材料不充分、不完整等问题,易于陷入重复诉讼、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再加之极个别当事人和代理人不理性维权,不仅浪费了社会和司法成本,也给及时定分止争带来障碍。这些突出问题的源头解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法律规范未修改前,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创造性裁判,用司法来引领和倒逼征收补偿工作法治化。
二、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决定》部署,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原自然资源部根据意见要求,研究出台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积极指导地方开展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审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应当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精神,全面把握法律规定与政策规定、改革措施的关系。同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征地审批制度还承载土地用途管制功能、耕地占补平衡功能、生态承载功能以及促进发展等功能,并通过国务院、原自然资源部文件和规章等形式,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细化,改革并优化土地征收程序,强化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障。这些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对征地补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这些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时参照、参考依据,应当全面学习并掌握。
当前常见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等(以上法律法规可能有修改和废止,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