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再国律师长丰县法院判例3511:司法强拆的前提是行政行为合法、程序正当
(2022-05-20 09:26:13)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北京董再国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司法强拆不准予强制执行 |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
地方基层法院案例: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拆房屋,如果涉及补偿不到位、程序违法、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院不准予执行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抖音请关注:@北京董再国律师
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
微信视频号:董律贩法
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在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环节,要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凡存在对群众补偿安置不到位、程序违法或违反程序正当性、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形的,一律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不准予执行。本案中,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退还土地并拆除房屋,但未能提供在申请司法强拆前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证据,故对其执行请求应不准予强制执行。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121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1003004162L。
法定代表人庞良旭,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军,男,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余程程,女,该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茂龙,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资规决﹝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20平方米土地;2.依法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20平方米土地上兴建的住宅。事实和理由:王茂龙户未履行法定的用地手续,于2016年占用长丰县双墩镇罗南村桃园组集体土地420平方米,动工建设住宅一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长资规决﹝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11月22日送达。王茂龙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7月1日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了催告程序,王茂龙仍未履行义务。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在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环节,要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凡存在对群众补偿安置不到位、程序违法或违反程序正当性、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形的,一律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不准予执行。本案中,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退还土地并拆除房屋,但未能提供在申请司法强拆前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证据,故对其执行请求应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长资规决﹝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莉莉
审判员 朱晓东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戴欣欣
书记员杨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