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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茅箭区法院判例3482: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劳动监察职权

(2022-05-09 17:28:49)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劳动监察

强制执行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最高法答复及案例:关于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答复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抖音请关注:@北京董再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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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事实根据清楚,法律依据明确,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执行根据所确定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2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职权,但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除外。

20101025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20)鄂0302行审49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普林路311-1

法定代表人易明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茅某行处[202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收到劳动者举报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监察认定,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周伟等2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在工资支付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十堰市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19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茅某监改令[2020]4号),责令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113日前进行整改,支付拖欠周伟等28名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而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2020330日十堰市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茅某监处告[2020]2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该公司申辩因转型升级导致资金短缺,从而造成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待后期资金情况好转后会尽快解决员工的工资问题。

202048日,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茅某行处[202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对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2020410日前支付所拖欠周伟等2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人民币柒拾柒万零玖拾柒元捌角捌分(770097.88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

2020413日,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茅某监处催[2020]2号《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限期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指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仍未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茅某行处[202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支付所拖欠周伟等2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770097.88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28号《关于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答复》明确:“设区的市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职权,但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除外”,本市所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事实根据清楚,法律依据明确,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中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执行根据所确定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茅人社行处[202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本院的强制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绪喆

人民陪审员  赵丰岐

人民陪审员  陈冬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邹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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