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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审理的123个答复汇总(2)

(2022-04-30 13: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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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团队今天将继续给大家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审理的123个答复。

仅供参考学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赔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系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民事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201392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企业资产行政化转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对企业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能否等同于财务报告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宫起斌诉大连市道路客运管理处、大连市金州区交通局、大连市金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资产行政划转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二、企业资产行政划转过程中,对企业内部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不能等同于财政部财管字(1999)301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财务报告。请你院在综合考量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当事人权益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处理本案。

2013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宫起斌诉大连市道路客运管理处、大连市金州区交通局、大连市金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其损害,请求确认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137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有关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如果公司登记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形,工商机关有权依法处罚。公司新旧股东对变动股权、增加公司资本等事宜以签订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作出合法约定,新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相关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过程,变更登记前亦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新旧股东认可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应当根据股东之间的合法协议加以确定。请示报告所涉案件的处理,建议尽可能通过协调方式妥善解决,公平保障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

20137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此复

20135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20133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星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在起诉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所作维持判决对被诉企业变更登记的羁束力以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为限,行政机关以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为依据对原行政行为予以改变的,与前述维持判决的羁束力不矛盾。为避免出现维持判决与行政自我纠正之间的冲突,建议今后一般不使用维持判决,尽量代之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撤销公司登记,其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

此复

20133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相同问题我庭20103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21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20128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电梯实施检验检测后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似可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对待。但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资格,请你院进一步研究后作出正确认定。

此复

2012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法官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该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不能简单以其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不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为由否定其代理资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他公民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做出书面或口头决定,并告知理由。口头决定的,应记录在案。

2012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疑问的答复

我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公司登记机关审慎审查义务的规定,是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涉及到相关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因提供的申请材料虚假导致错误登记造成损失的,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有关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在公司登记中的体现,包括了申请人应当承担因申请材料虚假造成错误登记的损失赔偿责任,即因申请材料虚假造成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承担。2、公司登记机关只有在恶意串通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法律关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原则上对错误登记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登记机关对错误登记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登记机关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纪要》关于审慎审查义务的规定,主要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如已经有明显证据表明登记材料可能存在虚假,或非专业人员在不采取专业技术辨别的情况下也可发现疑问,而公司登记机关未采取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措施导致错误登记等情况。3、关于“是不是所有股东签字都要股东本人到场核对笔迹才算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问题。《纪要》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在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但并不等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明签名真实性的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二者不能简单等同,人民法院不能单独以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没有进一步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签名真实性的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即认定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仍然要结合其他情形判断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4、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慎审查义务是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实践中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感谢网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规定,均认可了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受害人可获得双份赔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是对这一原则的重申。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此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社保部门的同志和一些学者持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应当采取补充补偿模式。为解决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社会保险法》过程中,曾就此问题组织了论证会。社保部门和部分学者的意见是,此类问题的赔偿应当为补充模式。即发生工伤后,受到第三人侵权的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理由有二:一是工伤保险具有补偿功能,侵权损害适用于填平法则,采取补充模式符合公平原则。二是采取补充模式所有受到工伤的职工补偿待遇是基本相同的。如果因第三人侵害工伤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将会造成一般工伤的待遇与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待遇相差太大,产生新的不公平。也有不少学者主张,因第三人侵害工伤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其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点:一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同时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各地地方法规的补差规定违背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二是侵权损害填平法则难以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填平问题;三是不论项目是否重复,多得一份或数份(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工伤待遇)也不为过,况且法律没有限制当事人可以重复获得赔偿(补偿),不存在公平问题。一些律师还提出,受到工伤的职工打民事官司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金钱成本。如果把打官司的成本除去,受到工伤的职工即使打赢官司,扣除成本后所多获得的利益是非常有限的。也有人认为,补充模式有一定道理,如果非要实行补充模式,就应当先行工伤补偿,而后保险机构代为被侵害职工打官司,民事赔偿完全到位后,从中扣除社保机构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各方观点分歧较大,都有一定的道理,立法机关在社会保险法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均未明确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进一步论证,力争解决这一问题。

以上意见,供参考。

感谢网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1112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谭永智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房产登记行政复议决定请示案的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谭永智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房产登记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先行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行政复议机关限期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以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为准。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任命的董事长虽未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但在全体股东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代表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如其后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已经通过新的决议否定了对原董事长的任命,则原董事长无权代表公司申请复议或诉讼。公司股东对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原董事长的复议申请或起诉提出异议后,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不应作出实体裁判,而应中止案件审理,要求相关当事人先行依法解决公司决议纠纷,明确公司代表权。

 2011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复

20117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1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此复

20115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9)苏行他字第0012号《关于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二、《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在已经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20111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复。

201012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关问题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予以处罚。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

2010102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1017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后土地管理部门与竞得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复

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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