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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最高法判例3465: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2022-04-28 09:21:32)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具体诉讼请求

不予立案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最高法案例:原审法院以宝门乌力吉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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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视频号:董律贩法

 

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因征收行为包括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协议,强制拆迁决定等一系列行政行为,而宝门乌力吉起诉时没有明确指向某一个行政行为,其所提诉讼请求不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689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宝门乌力吉,男。

再审申请人宝门乌力吉因诉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扎旗政府)强制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行终1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门乌力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时提供的《征用土地补偿明细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足以证明其所承包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其与本次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至于征地补偿登记导致补偿表明显与承包经营权证在记载人口和承包面积方面的出入不影响利害关系的认定和成立,再审申请人符合一审原告主体资格。2、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征用土地补偿明细表》证明了征收行为的主体,被告明确,被告是否适格和明确是审判阶段审理查明的事实,征收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是否违法也是审判阶段审理查明的事实,立案阶段对此审查与立案登记制相违背,属过度审查。3、一、二审法院对于再审申请人据以主张权利的事实和理由没有评判。在没有弄清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以起诉没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宝门乌力吉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扎旗政府对其承包的土地实施强制征收的行为违法。因征收行为包括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协议,强制拆迁决定等一系列行政行为,而宝门乌力吉起诉时没有明确指向某一个行政行为,其所提诉讼请求不具体。故原审法院以宝门乌力吉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宝门乌力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门乌力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孙晓光

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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