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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最高法判例3464:市县人民政府不公告征收补偿方案行为不可诉

(2022-04-28 09: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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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行为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最高法案例:公告仅为告知性质的行为,德惠市政府未制定公告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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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公告仅为告知性质的行为,德惠市政府未制定公告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邱林山要求确认德惠市政府强制征收行为违法,但该诉求并不具体明确。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458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邱林山,男,196812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邱林山因诉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德惠市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终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邱林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主要的事实与理由为:一是德惠市政府未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作为被征收人与德惠市政府的不作为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德惠市政府未制定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二是其要求确认德惠市政府强制征收行为违法的诉求明确具体。三是原审裁定剥夺了其诉权,违反了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是邱林山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告仅为告知性质的行为,德惠市政府未制定公告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邱林山要求确认德惠市政府强制征收行为违法,但该诉求并不具体明确。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邱林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邱林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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