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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最高法判例3449:机关负责人出具情况说明后可不参加庭审

(2022-04-21 15:29:03)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机关负责人

情况说明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最高法判例:上诉人在庭审中拒绝服从法庭安排和指挥,拒不参加庭审活动的,视为主动放弃上诉权,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抖音请关注:@北京董再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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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视频号:董律贩法

 

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庭引导,在庭审的不同环节,适时表达相应不同的诉求。上诉人在法庭庭审中无视法院释明,拒绝服从指挥,拒不参加庭审活动,其法律后果与拒不到庭无异,视为主动放弃上诉权,应裁定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14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染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峰,区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姜玲,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南京丰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卢玉昆,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滕染琴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花台区政府)、一审第三人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一审第三人南京丰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公司)行政协议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2日作出(2016)苏01行初11号行政裁定,驳回滕染琴的起诉。滕染琴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027日作出(2016)苏行终858号行政裁定,按撤诉处理。滕染琴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审判员毛宜全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因房屋拆迁安置,滕染琴于2005724日申请购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的经济适用住房。2006315日,滕染琴与城建公司签订意向性购房协议书,约定购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的经济适用住房三期Q21004室,并就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等进行了约定,上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丰盛公司具体承建。20081215日,滕染琴所购房屋交付。因认为该房屋不是经济适用住房,滕染琴未与丰盛公司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也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616日,滕染琴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雨花台区政府履行意向性购房协议书中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经法院依法核实诉讼参加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滕染琴对雨花台区政府负责人未出庭提出异议,同时认为城建公司、丰盛公司总经理未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当庭出示加盖公章的雨花台区政府负责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告知滕染琴雨花台区政府委托该政府工作人员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并多次询问滕染琴是否继续参加庭审。滕染琴坚持雨花台区政府区长如不出庭,则应委托副区长出庭,否则不同意开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参加庭审活动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并听从法庭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本案中,雨花台区政府已提供了其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并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法院经核查雨花台区政府、城建公司、丰盛公司诉讼参加人身份及代理权限后,多次向滕染琴法律释明,而滕染琴基于自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在庭审中不听从法庭指导,应视同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滕染琴虽然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庭审中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拒绝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其虽然没有中途离开法庭,但因其自身原因拒绝法院依法审理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等同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因此,裁定按撤诉处理。

滕染琴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责令雨花台区政府履行意向性购房协议书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为:城建公司经雨花台区政府授权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意向性购房协议书,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针对该协议书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雨花台区政府负责人二审庭审未出庭应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不支持其要求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张并裁定按撤诉处理错误。

本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对此,《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行政诉讼应诉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行政应诉工作意见》),均分别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精神,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不能出庭应诉理由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到庭。对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但只要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就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不能仅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为由,中止庭审活动。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庭审是司法审判的中心环节,遵守法庭纪律,理性合法表达诉求,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既是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的需要,更是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等事项,由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查明,并由审判长在开庭审理时核对,而不宜作为庭审辩论内容。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庭引导,在庭审的不同环节,适时表达相应不同的诉求。当事人如果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作出法律释明;当事人如果进一步认为庭审活动存在不当或者违法之处,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但当事人不能无视法庭审判秩序,在庭审环节反复纠缠法庭已经审查完毕的事项,更不能以此妨碍人民法院庭审活动正常进行。

本案中,雨花台区政府庭前提交了其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庭应诉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应诉通知》、《行政应诉工作意见》的规定。滕染琴对此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予以反复释明,告知滕染琴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活动,但滕染琴坚决要求雨花台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多次表示法院不能强迫其参加庭审,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滕染琴在二审庭审中无视法院释明,拒绝服从指挥,拒不参加庭审活动,其法律后果与拒不到庭无异,应当视为主动放弃上诉权。二审法院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有关“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将此案裁定按撤诉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滕染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滕染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白雅丽

审判员  毛宜全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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