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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无权决定、也无权强拆房屋

(2022-04-11 13:20:47)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城管

强拆

分类: 董再国律师教您学法

城管无权决定、也无权强拆房屋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执法。城管(城市管理与执法局)在我国当前的新闻媒体中很热,经常登上热搜榜。无论是单纯违法建筑的整治,还是征收拆迁中因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时对无手续房屋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强拆,城管都扮演了重要角色。

但是,执法主体实施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仅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调查取证,适用法律,作出处理决定,更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行为。否则,实体违法,或程序违法,只要其中之一违法,都应该被撤销。

在实践中,在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在城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如果相对人不拆除,城管后续一般会进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进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那么,城管是否有权作出、并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决定呢?实际上,城管无权!

主要理由如下:

1.城管的执法权,实际上是来自于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并且集中行使的仅仅是部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措施,但并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

2. 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决定,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强制,属于行政强制中的行政强制执行。

3.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法律设定。此处的法律仅仅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即狭义上的法律,并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而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哪一条法律赋予城管行政强制执行权。

4.我国各地公布的城管部门职责中,也仅仅是规定具有部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从未公示自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5.中国《行政强制法》不能成为城管执法权的授权法,只能成为规范城管执法权的规制法。有行政机关或法院依《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城管具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权力,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前提,是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这个条文要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强制执行权来源于实体法律授权,而非行政强制法的授权。

所以,城管无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更无权直接强制拆除房屋。如果对于城管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或者拆除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

  1.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适用目的

主要方式

基本特征

救济途径

强制措施

为调查而强制

为预防而强制

为征用而强制

强制扣留、隔离、疏散;

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

场所强制隔离、查封

临时性;非惩罚性

对其不服可以起诉

强制执行

为实现另一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

直接强制如划拨、收缴、拍卖

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

执行有错的诉执行行为;

执行内容有错诉执行内容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种类

代履行

执行罚

直接强制

含义

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

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

间接强制难达目的时方可采用

注意

人身性义务不可适用代履行

主要适用于原义务不可替代或属于不作为义务的情况

涉及人身自由或使用武器的,应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

大类型

自由罚

行为罚

财产罚

声誉罚

其它处罚

子类型

行政拘留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警告;

通报批评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2.中国只有“5+1”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

公安、国安、工商、税务、海关(百姓俗称的大檐帽),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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