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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后的征地与之前的差别

(2022-03-25 11:27:31)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新土地管理法

差别

分类: 董再国律师教您学法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在《土地管理法》修正实施后进行的一次修订,自20219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土地征收的全流程进行细化,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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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1、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

明确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前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在组织开展土地情况调查的同时,还要对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研判,将土地征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提前预判,防范因土地征收而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7条)

2、完善听证程序

若出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启动听证程序,以更好地倾听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诉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29条)

3、改变用地审批程序

改变了以往先审批方案后签协议的顺序。以往征地补偿方案制定后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之后再与被征地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作为土地征收审批程序的前置条件,即先签后批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30条)

4、规范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程序

以往安置补偿协议普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签订,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安置补偿协议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签订。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5、强调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要足额到位

强调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要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依据安置补偿协议一次性足额获得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社会保障金、地上物补偿金等各类征地补偿款项的权利。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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