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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最高法判例3354:违法建筑一定情形也能得到补偿

(2022-03-15 08:45:34)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行政拆迁

违法建筑

补偿

分类: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判例:涉案房屋虽系违法建筑,但基于信赖利益所作的相应投入和产生的损失应予合理补偿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抖音请关注:@北京董再国律师

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 董律贩法

微信视频号:董律贩法

 

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涉案房屋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更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认定已转化为合法建筑。但涉案房屋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会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当事人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房屋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行政机关未充分考虑涉案房屋在当地特定时期和政策背景下的特殊性,对当事人在其信赖利益范围内的相应投入、产生的损失未予综合考量和合理保护,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01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广湘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红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艳希。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广湘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湘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湖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2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湘公司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判决政府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提审改判雨湖区政府向广湘公司履行给付拆迁补偿款的法定职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本案中,广湘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更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认定涉案厂房已转化为合法建筑。但是,涉案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会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广湘公司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湘潭市雨湖区长株潭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未充分考虑涉案建筑物在当地特定时期和政策背景下的特殊性,对广湘公司在其信赖利益范围内的相应投入、产生的损失未予综合考量和合理保护,明显不当。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广湘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二审判决基于上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雨湖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湘潭市广湘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未经登记建筑等相关补偿事项的通知》,责令雨湖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广湘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广湘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广湘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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