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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省高院判例3347:《限期拆除决定》法律后果1

(2022-03-11 09:54:10)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行政拆迁

限期拆除决定

违法建筑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笔者按:随着公民法治维权意识的增强,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抵制和抨击。对此,地方国家机关开始“与时俱进”,改换办法继续违法拆迁。在拆迁补偿协议很难谈成的情况下,先把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再强拆,就是新套路。

省高院案例:《限期拆除决定》认定建筑物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即使违法,也未造成相对人合法财产损失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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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赔偿是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对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失进行的赔偿;行政行为违法,但未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行政赔偿。本案中,被申请人凉州区高坝镇人民政府20161119作出了《关于村镇建设违章限期整改通知书》2018417日作出了《限期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涉案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占用高坝镇五里村五组集体土地违规修建。尽管生效的(2019)甘06行终20号行政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拆除再审申请人李某涉案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是未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建筑物进行拆除,并未否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的性质。因此,被申请人违法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未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失。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甘行申29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19799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凉州区高坝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褚某,该镇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诉被申请人凉州区高坝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602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和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行终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建设养殖场系依据《凉州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鼓励下建设。2.再审申请人建设养殖场不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规划手续。3.再审申请人养殖场被强拆后可利用的建筑材料损失被申请人需要进行补偿。4.被申请人应当对再审申请人养殖场内的合法物品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及赔偿责任。5.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的养殖场是违法建筑。6.养殖场被强拆损失的赔偿应依照凉政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综上,一、二审法院认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应当对养殖场的价值、物品损失进行赔偿。请求撤销(2019)甘0602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和(2020)甘06行终47号行政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赔偿是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对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失进行的赔偿;行政行为违法,但未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行政赔偿。本案中,被申请人凉州区高坝镇人民政府20161119作出了《关于村镇建设违章限期整改通知书》2018417日作出了《限期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涉案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占用高坝镇五里村五组集体土地违规修建。尽管生效的(2019)甘06行终20号行政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拆除再审申请人李某涉案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是未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建筑物进行拆除,并未否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的性质。因此,被申请人违法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未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失。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应当对涉案养殖场内物品和养殖场被拆除后的建筑材料进行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财产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前提条件之一,该因果关系通常理解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赔偿请求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涉案的养殖场作为违法建筑,再审申请人于20161119日就收到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其本应自行对养殖场及其所关联的合法财产进行合理的处置,但再审申请人在养殖场被拆除前的一年多时间里一直未予理会,且再审申请人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违法建筑被拆除时对其养殖场内物品和建筑材料造成损失。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赔偿其养殖用房、养殖棚及其他财产物品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一、二审判决结果正确,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姚振勇

审判员 赵静莉

审判员 薛 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蒙

书记员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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