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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停止计算羁押期限是什么梗?

(2018-09-19 17:30:09)
标签:

电话:13430591381

贺明峰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近日在微博看到一份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发给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通知内容为:我院正在审理的涂瑶生犯受贿罪案,因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决定停止计算其羁押期限。该通知书一经出现马上引发广泛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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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做刑事辩护多年,但“因不可抗力,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的条款确实没有关注过,为了脑补相关知识不得不重新翻了一遍《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目前有290条,提到不可抗力的条款有第104条、第200条、第260条。第104条主要是关于“期间恢复”的规定,而且针对的对象是当事人并非法院。第200条是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第260条是关于罚金缴纳的问题。


“审限重新计算”以及“不计入审限”、“延长审限”的条款到不少,可是并没有发现“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的条款,当然不排除因自己疏忽,没有发现。


羁押是对人身自由进行剥夺的的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此《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有明确的规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意味着无限期羁押,更是对人身自由的严重剥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更需要法律的特别授权,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程序法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首位原则、“帝王”原则,构成了现代程序法的基石地位,如同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刑法典。程序法定是刑事诉讼中规制国家刑罚权的法治原则。程序法定原则以制约国家追诉权为要义,要求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设置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公民重大法益的程序事项,实现立法权对国家追诉权的有效规制,不得因特定的案件或特定的人而事后设立刑事诉讼程序,以保证所有诉讼参与人受到公平对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擅自以“不可抗力”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相当于法院自我添加法外权能,严重违反“公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这一信条,更是对程序法定原则的背离。


根据报道涂案二审程序已经历经一年有余,但法院并没有作出判决,已经超出《刑诉法》有关二审审限的规定。但《刑诉法》第232条毕竟留有余地,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虽然该规定不一定合理,但至少坚持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法定原则。


因而我情愿相信该通知书为虚假或者书记员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时引用条款错误。


刑辩律师贺明峰

    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证据科学》《特区实践与理论》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刑事论文,现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已为众多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罪轻刑事辩护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联系电话:13430591381

个人微信号:szcriminallawyer(或13430591381)

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611室。

微信号:criminaldefense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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