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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诉法第271条第2款的解释

(2014-04-25 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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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现予公告。

 

贺明峰律师:中共党员、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证据科学》《特区实践与理论》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刑事论文,对刑事辩护进行过深入研究,专门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已为众多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罪轻刑事辩护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在承办刑事律师业务过程中,贺明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热忱为当事人服务,对当事人高度负责,最大限度地利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客户的充分肯定。
法律声明:本律师提供免费电话与在线法律咨询。
执业机构: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1910
联系人:贺明峰律师
手机:13430591381
QQ:673260384

微信号;szcriminal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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