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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关于刑诉法第79条第3款的解释

(2014-04-25 17: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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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援助网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律师

宝安看守所

龙岗看守所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

 

 

   贺明峰律师:中共党员、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证据科学》《特区实践与理论》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刑事论文,对刑事辩护进行过深入研究,专门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已为众多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罪轻刑事辩护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在承办刑事律师业务过程中,贺明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热忱为当事人服务,对当事人高度负责,最大限度地利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客户的充分肯定。
法律声明:本律师提供免费电话与在线法律咨询。
执业机构: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1910
联系人:贺明峰律师
手机:13430591381
QQ:673260384

微信号;szcriminal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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