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
(2014-04-17 13: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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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
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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