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和香港公司有劳动争议,为何败诉的却是内地企业
(2024-08-16 09: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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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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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我负责过多年的人力资源工作,澳洲朋友因劳动争议事宜向我咨询:其曾作为香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内地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招聘了三位员工,三人和香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三人的社保、公积金等已包含在薪酬中,由三人自行缴纳。后香港公司在内地某市设立了全独资的子公司,三人的薪酬开始由子公司发放,但并未和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人于是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和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个人建议:
1、香港公司等境外企业不能在内地直接经营;
2、子公司成立后,即为合法的用工主体;
3、薪酬由子公司发放(银行转账记录),尽管没有劳动合同,但可以印证子公司和三位员工是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子公司在劳动仲裁和诉讼方面都处于不利的地位,个人建议由子公司人事在律师指导下同三位员工谈判和解。个人同时建议企业以此为契机,将内部管理规范起来。
朋友多方咨询后,并未采纳我的建议,后经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诉讼,子公司败诉,并支付了相应的赔偿。
败诉后,朋友和我联系,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提上了日程。
作为经理人,笔者很多时候是实控人和同事之间沟通的桥梁,个人并不满足于做解决问题的救火队长。最大限度发挥团队的力量,哪怕手边只有萝卜、青菜,一番炒制后成为难得的佳肴则为最有价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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