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税额抵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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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的具体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四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范围包括哪些?二是专业设备投资额可以按照怎样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何时开始实行税额抵免?三是当年不足抵免的,是否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四是转让、出租专用设备的情况下,是否还享受税收优惠?本条正是对以上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的设备范围
本条是对以前内外资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基础上改变而来的。本条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以前的国产设备调整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不再限于国产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以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都对企业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给予了按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内资企业所得税还专门规定了企业购置环保、节水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由于对购置国产设备给予投资抵免构成了对进口设备的歧视,为此,企业所得税法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以前的国产设备调整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不再限于国产设备。
二、实行税额抵免的具体方式
税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某些特殊支出项目,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额,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的一种优惠方式。和前面提到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税额抵免的抵扣对象是应纳税额,因此对减少企业实际应纳税额的作用更为直接。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上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享受税额抵免的条件限制
本条规定,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财税〔2008〕115号)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财税〔2008〕115号)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财税〔2008〕118号)
一、企业自
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京财税[2008]2255转发号财税[200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