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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012-04-10 18:49:50)
标签:

财经

分类: 企业所得税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方式和条件的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如何判断企业属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二是减计收入的具体标准时什么?所以有必要在实施条例中对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和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本条是在将以前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资源综合利用所得减免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优惠方式并扩大到外资企业形成的。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方式。对企业某些项目的收入减按一定比例计入收入总额,而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则可以正常扣除,则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在这些项目上的税负,还可能减少在其他项目上应纳的所得税。

二、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以前的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以前的对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给予减免税的政策仅限于内资企业,而且企业享受此政策不能超过五年。企业所得税法将此政策转变为采用减计收入方式并扩大到外资企业执行,且没有时间限制。对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国家鼓励的范围,不应享受税收扶持和优惠。

三、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新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届时将在其中规定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以保证资源综合利用的力度。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京财税[2008]2051号转发财税[2008]117号)

 

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企业自 20081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京财税[2008]2256号转发财税[2008]47

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1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四、20081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十一、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9]185

一、经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日起,可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我市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备案程序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京地税企[2009]155号转发国税函[2009]185

说明: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不能以是否拥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来判定,还应看发改委公布的认定企业名单的文件,企业名单后会有注释:①为增值税;②为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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