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金基律师:明明是谈崩了,怎么能说本约合同已经达成?合同价款还没定下来呢!

标签:
预约合同本约合同事实合同合同成立典型案例 |
分类: 民法典(合同)法律实务 |
【MFD(2023)009-WJJ00042 翁金基律师 20231221 原创首发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翁律师,买卖双方明明就是谈崩了,怎么能说已经达成协议了呢?再说了,这么大的房产,这么大的金额,连价款都没确定下来,就认定买卖合同已经达成了?”
自从看了我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好多朋友对其中的“案例二: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心存疑虑。
“案例二”主要讲了这么一件事:通讯公司(买家)与实业公司(卖家)就一处房产的买卖签订了预约合同---《购房协议书》,约定了房产的的位置、面积及总价款等,并约定在《购房协议书》原则下磋商确定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
通讯公司付了1000万元定金,实业公司交了房。后,通讯公司发函请求降价,实业公司请通讯公司一起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因存在严重分歧未能签订本约合同。实业公司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书》、通讯公司腾退房屋并支付场地使用费、退还定金;通讯公司认为《购房协议书》已成立并合法有效,请求判令实业公司履行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
法院生效裁判主要认为:《购房协议书》为预约合同,实业公司交房行为不应视为对该合同的履行,应认定为系基于与通讯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为的交付。据此,可以认定通讯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合意,成立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朋友们的主要问题为:
1. 在收付定金、房屋的行为发生后,通讯公司发函实业公司,请求实业公司将诉争房屋的价格下调至6000万元左右;实业公司发函通讯公司,要求派员协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通讯公司于次日回函表示同意商谈购房事宜;实业公司发函通讯公司,要求通讯公司对其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作出回复,通讯公司回函对其已收到上述合同文本作出确认。
即,无论是通讯公司、还是实业公司,在发生严重分歧之前,一直都在按照《购房协议书》(预约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约合同)。换言之,从通讯公司、实业公司的客观行为看,二者都不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本约合同)已经订立。那怎么能置当事人真实意思于不顾,认定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呢?
2. 假如说,通讯公司、实业公司之间已经成立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价款是多少?如果连合同价款都没有确定,怎么能说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就成立了呢?
因为水平有限,我也只能尝试着向朋友们诉说了初步看法。
在本人看来,虽然同是房屋买卖,但“案例二”疑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成了两条线:一条是基于《购房协议书》(预约合同)项下的本约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条是没有预约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事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虽然第一条线上的本约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签订,但双方形成了第二条线上的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其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的规定。
至于合同价款,一方面《购房协议书》已经明确约定了房产总价;另一方面,合同价款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没有它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确定合同价款,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价款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所以这倒不是一个问题。
让我疑虑的是,“案例二”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主旨似有差异,欢迎有兴趣的朋友交流讨论……
©2023,翁金基律师,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转载、摘编、使用本作品请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五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手机:135
特别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个人交流学习目的,不代表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及其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文中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