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金基律师:预先(事先)放弃违约金调减权?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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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民法典(合同)法律实务 |
【MFD(2022)002-WJJ00006
翁金基律师 20221226
原创首发
“翁律师,真后悔当初没听您的啊!现在这800万违约金要是赔出去,我这公司也就完啦!您再帮着看看,我之前签的那个放弃违约金调减权的条款,到底有没有效力啊?”
2021年6月,朋友黄总的公司要接一个项目,别的条件都还不错,就是违约金很高,达到了800万元。而且,甲方爸爸要求黄总公司在合同中“承诺放弃向法院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申请减少违约金的权利”。当时,黄总就此咨询过我的意见,我劝他不要接受这样的条款,风险太大。但是,黄总那时非常自信,认为自己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完全没有问题,不会发生违约,这800万元违约金根本就是聋子的耳朵,所以放不放弃其调减权的没有意义,还不如卖个人情给甲方爸爸。于是,黄总便同意了甲方爸爸的这个要求。
可惜,黄总公司后来真的违约了。就是上个月,甲方爸爸将黄总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支付800万元的天价违约金,并称黄总公司已经书面“放弃向法院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申请减少违约金的权利”,而这属于合同双方的契约自由,合法有效。毕竟是白纸黑字写在那儿,黄总真的慌了,于是赶快又来找我。
“黄总,别急!虽然您公司预先放弃了天价违约金的调减权,但是甲方的主张,并不一定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什么是违约金调减权?举个例子来说,像在黄总公司这个案件里,甲方爸爸和黄总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800万元,后来在实际履行合同时,黄总公司违约了,当甲方爸爸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800万元违约金时,假设黄总公司违约给甲方爸爸造成的损失只有100万元,那么黄总公司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减少违约金。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调减权。
在违约金调减权的法律规定出台后,交易中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合同当事人预先承诺放弃违约金调减权、事先承诺不对违约金数额提出任何异议,并将其写在合同里。就像甲方爸爸做的一样。当发生争议时,守约方以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在合同中约定放弃违约金调减权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为由,主张该条款合法有效。那么这样的合同条款到底是否会被法院支持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法律要规定违约金调减权?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有两种现象:(1)强势一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天价违约金,并借此压榨弱势一方获取额外利益;(2)高额违约金虽然是双方共同商定的,但事后合同一方为了获取高额违约金而故意诱导、制造另一方违约。这显然不是法律所允许的。在我国,违约金的性质是以弥补守约方损失为主,以惩罚违约方为辅。因此,法律规定了违约金调减权,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进行了适当的限制。
显然,预先(事先)放弃违约金调减权,很难排除规避法律的嫌疑。如果法院对此类条款直接予以支持,那么违约金调减权的立法目的将会落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根据个案不同的情况,具体把握是否调减违约金,实现违约金调减权的立法目的。
因此,法院还是非常有可能对800万元的天价违约金进行调整的。看着我提供的法院生效判例,黄总乐了……

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五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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