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金基律师:票据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仍可享有票据权利?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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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拒绝付款 |
分类: 票据法律实务 |
星期日,在和朋友品茗聊天之时,朋友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不连续,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显然,我当时的说法没有打消朋友的疑虑。于是,星期一,朋友带着上面这张示意图找到了我,我们开始重新讨论起这个问题。
如示意图所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票据记载事项均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就是在背书环节出现了问题,在收款人张三公司将这张汇票背书转让给李四公司后,没有李四公司将汇票转让给王五公司的背书,而是直接出现了王五公司转让汇票给赵六公司的背书、赵六公司转让汇票给孙七公司的背书。所谓票据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的背书上,从出票时的收款人开始到最后的持票人的签章前后依次连接而无间断,否则就是背书不连续。显然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就是不连续的。那么,问题来了,持票人孙七公司能否凭借这张银行承兑汇票要求承兑银行付款呢?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虽然目前确实有一种说法:当票据背书不连续时,如果持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票据背书实质连续,持票人仍可行使票据权利,但本人对此持有不同看法,于是我将自己的意见告诉了朋友,仅供他参考:
(1)票据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充当支付工具,以替代大量货币使用产生的弊端。为了让票据能够像货币一样流通,保障票据便捷性、安全性,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文义证券、完全证券的性质,即一切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予以解释或者确定,此外的任何理由和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票据是票据权利的唯一代表和证明。持票人以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如果背书不连续,包括付款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就有权拒绝付款。
(2)试想一下,如果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可以或需要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来证明,那么票据在使用时就不能是单单一张票据了,而是要附带多少“证明”?这些 “证明“本身的真实性又要附带多少其他证明?这样的票据还有便捷性、安全性可言吗?谁还愿意使用这样的票据?显然,这与票据作为文义证券、完全证券的基本性质应是不符的。
(3)而且,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是非常容易发现的,如果出现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况,应由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持票人自相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样一来,更加有利于促进票据的流通与使用。
在听到我的上述参考意见之后,朋友陷入了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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