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教育科研骨干教师评定及管理办法(转发)
(2012-04-18 07:37:42)
标签:
教育科通知书工作要求管理处 |
分类: 科研信息 |
哈尔滨市教育科研骨干教师评定及管理办法
(哈教办发[2002]27号)
为了贯彻实施教育科研先导工程,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育科研骨干(以下简称“科研骨干”)队伍。严格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科研骨干教师的辐射、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 、科研骨干教师的评定
(一)
龄4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
(二)
1、
2、
课题或参与研究哈市级以上科研课题,能够组织或带动本地区教师进行课题实验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
3、
教育科研工作或优秀成果奖励。
4、
1、
2、
3、
4、
二 、科研骨干教师的管理
(一)建立科研骨干教师管理档案和考核登记制度
市规划办对科研骨干教师履行备案手续,建立市科研骨干教师管理档案,并将定期考核的结果登记备案。各区、县(市)规划办要对本地区科研骨干教师登记造册,定期考核登记。
(二)实行科研骨干教师任期制
市科研骨干教师实行任期制,每四年复审一次。经考核合格,办理续任手续;考核不和格者,取消市科研骨干教师资格,由市规划办向其本人及其管理部门下发取消其科研骨干教师资格通知书。凡被取消市科研骨干教师资格者,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教育科研骨干教师。
市科研骨干教师在复审考核中,未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将被取消市科研骨干教师资格:
1、每个五年规划期间都能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并能较好地完成课题规定的各项实验任务。
2、能发挥科研骨干教师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能主动帮带1——2名
青年教师,并使其成为本单位的科研骨干力量。
3、能够围绕课题研究撰写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论文、研究报告等,四年内至少要有一项市级以上教育科研成果。
(三)建立完善激励制度
重视和加强对科研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科研骨干教师继续学习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其参加学习、交流活动。
科研骨干教师可优先承担省、国家级课题及国际合作性项目;优先申报省、国家级科研
成果。
科研骨干教师享有与其他学科骨干教师相同的待遇。
三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的应用解释由市规划办负责。
附: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组织评定首批教育科研骨干教师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发展工程”要求和全市教育科研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教育科研先导工程,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全面提升我市教育科研的整体水平,市教育局决定评选首批教育科研骨干教师(以下简称“科研骨干教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和条件
1、全市各教育科(教)研部门和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或科(教)研工作,教(工)
龄4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科研工作,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并能够组织或带动本地区教师进行课题实验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广工作,具备区(县、市)级科研骨干教师资格。
3、科研能力强,承担市级以上“十五”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并在课题研究中担任副组长以上职务。
4、有(近三年内)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教育科研论文、课题研究经验总结、实验研究报告或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音像制品等有关科研成果;或在2002年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奖励。2002年评选的“九五”教育科研先进个人(包括教育科研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可优先申报。
5、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水平(小学,中师以上学历;初中,专科以上学历;高中或中专,本科以上学历)。
二、评定程序和时间安排
1、各区、县(市)要从本地区科研骨干教师中推荐市科研骨干教师参评人选,推荐工作于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
2、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按一定比例确定市科研骨干教师培训人员名单。
3、按照《哈尔滨市教育科研骨干教师培训方案》安排,在暑假期间组织市科研骨干培训。
4、在骨干培训的基础上,2003年10月31日前完成市科研骨干教师认定。
三、培训、评定的组织与管理
按照《哈尔滨市教育科研骨干教师评定及管理办法》(哈教办发[2002]27号)文件规定,市科研骨干教师的培训、评定及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研管理处组织实施。各区、县(市)科研骨干教师的培训、评定及管理工作由本地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市)要充分重视科研骨干教师评定工作,认真按照《通知》要求,有组织、按计划地做好本级科研骨干教师评定和市科研骨干教师人选的推荐工作。
2、被推荐人要填写《哈尔滨市教育科研骨干教师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