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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大批判7:国企股权改革

(2013-04-03 11:24:49)
标签:

财经

国企

揭密

批判

分类: 国有企业研究

国企产权涉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问题,与布局调整涉及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行业分布、在区域分布、在产业内部及价值链不同环节分布、在企业业务领域即不同国企之间分布、在企业内部分布不同,结构调整的核心是产权调整,要和布局调整相适应,要完善国有资金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

目前,各级国企母公司层面的股份制改造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母公司层面股份制改造力度不够,很多国企母公司层面仍然是国有独资。这一问题在省市两级新成立的国企中比较突出,非国资委系统的国企更加突出。

二是在股份制企业中,大多数情况下是国企之间联合成立股份制企业,如央企中的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公司。名义上是股份制,实际是换汤不换药,有时反而会带来新问题,如公司和股东业务处于竞争关系时公司董事会决策什么?

还有,国企为主导的股份制企业中,适当引入其他所有制企业入股,出现的问题有:其他所有制企业地位弱小,纯粹成为决策摆设;如果其他所有制企业是“关系户”,很容易导致利益输送。

考虑到股份制企业规模巨大,如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43315亿元中,股份制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高达478892亿元。因此,有必要更加深入地研究这类企业问题。

三是股份制改造之上市,有时成为国企圈钱的合理做法。如著名的京东方上市10年募集资金总额超过278.85亿元。而统计这10年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可以发现,公司总共亏损掉75.32亿元。值得一提的是,京东方A上市10年间还获得政府补贴11.59亿元。

四是除国资委监管央企数量在总体下降外,非国资委系统、以及国资委系统的地方国资委系统国企数量不降反升,特别是国企母公司下各级企业数量的增加,核心问题仍然是产权问题。

绝大多数中国人都不假思索地认为,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人们对国有资产的权利,其实是自然权利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按照现行的《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全国人民作为一个集体概念,必须通过委托代理机制层层委托才能行使物权,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模式是由全国人大、政府、出资人到企业董事会、经营层,以及企业内部不同层级的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过程,是一种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中的委托方无力管控被委托方,或者被委托方存在道德缺陷、性格缺陷和能力不足等,都可导致委托人的物权受到损害。也就是说,全国人民所拥有的国企资产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某些特定的情况和时间段内,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权力。

在国企资产的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在某一企业、某一时间段内,实际被委托人真正掌握这些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英国、法国和美国科研人员组成的研究小组近日称,只要拥有(或者同时拥有)权力或选择权,人们就会开开心心。但是如果二者都没有,人们不免要失意了。更何况,权力还可“寻租”?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金钱和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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