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是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总体上,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有两类:
一是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颁布)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机制条例》(1992年颁布)的企业,这类企业数量逐步减少,但仍然大量存在。其中,对“厂长”的规定如下: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二是执行《公司法》的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具体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3)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多个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权力的机构为股东大会。
【备注:其他类型的企业法】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颁布,1990年第一次修订,2001年再次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颁布,2000年修订)、《外资企业法》(1986年颁布,2000年修订)。二是合伙与独资企业的法律,主要有:《合伙企业法》(1997年颁布)、《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颁布)。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不同,治理模式也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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