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包括按照企业法注册的企业和按照公司法注册的独资公司,股权100%由国家所有,这类企业是绝对的国有企业。
随着国企股份制改制,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等等,国企中的公司制企业呈现复杂性。现在所说的国有企业,不只是包括企业和独资公司,而且也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其中的国有控股,又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前者指的是国有股权持有比例超过50%,后者指的是虽然国有股权持有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大股东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能力。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第八条的规定,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上市公司还有“实际控制人”之说,相关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通常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综上,不难发现前段时间一个小小波澜即“华远地产”是不是国企?正反双方都把股权比例大小、国有股权比例如何计算作为焦点,并未理解问题的实质和全部。双方是真的不理解?还是的确“老眼昏花”或“老虎打盹”?或者暧昧的“揣着明白装糊涂”?未来再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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