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刑事辩护(程序) |
1.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的,法庭可以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该两条规定的回避原因可以概括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特殊身份回避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事由回避(如接受请客送礼等)。以审判人员能力不够、没有相关宗教信仰等无端理由要求回避的,法庭可以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如果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提出申请回避,应休庭报请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当事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提出申请回避的,法庭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的事由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法庭作出同意或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申请复议的决定后,由审判长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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