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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陪产假知多少?(《法律记事本》第149期)

(2025-02-12 16:43:18)
标签:

法律記事

分类: 法律记事

2015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是男职工陪产假的基础法律依据(各地所使用的名称不一,也有称之为“护理假”、“照顾假”的,便利起见,本文统称为“陪产假”。)。但由于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对于陪产假的天数、待遇无统一规定,实务中主要参照各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各地的规定参差不齐,我们检索了目前各地关于陪产假的天数、待遇,梳理如下:

天数

10

上海

15

天津、山东、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广东、海南、贵州、青海

20

湖南、四川、重庆、新疆、辽宁

25

内蒙古、宁夏、吉林

30

河南、安徽、甘肃、云南

特殊

北京规定15天,但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广西男职工享有产前检查5+分娩后15

陕西夫妻异地生活的20天,非异地的15

是否包含节假日

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顺延

山东、湖北、陕西、浙江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北京、上海、江苏、海南、四川

不顺延

福建、广东、天津、河南、甘肃、重庆

待遇

正常支付工资

绝大部分省市

正常支付工资,且不影响全勤奖

山东、江苏、四川等

特殊

湖北针对企业为男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的,企业可为男职工申请护理津贴,处理上同女职工的生育津贴。




  

                           

本文著作权归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金燕娟律师、万利律师所有。

本文所载内容仅供参考,在任何意义上均不可视作律师向客户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亦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

如有任何疑问或者问题,敬请通过kittykim@hiwayslaw.com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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