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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查看员工的病历吗?(《法律记事本》第134期)

(2023-11-15 13:53:46)
标签:

法律記事

分类: 法律记事

只挂号不看病,购买假病假单,缠缠绵绵的腰痛……五花八门的虚假病假,成为人事部门最头痛的事。为此,很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应提交病假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挂号单、病假单、病历、药品清单、检查报告、住院小结等供人事对照审核以验证病假真假。

不过,2021111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很多员工以“个人隐私个人敏感信息”为由,拒绝提供病历、检查报告等病假资料。但用人单位则往往认为,从人事管理角度出发,单位有病假审核权,势必要审核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究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病假审批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发生冲突时,应支持何者的问题?对此,实务中两种观点各执一词,争议很大。

那么司法机关持什么样的立场呢?这恐怕是双方都关心的。我们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2021)03民终106号案件中,员工X提交了抑郁症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单,未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全部就诊资料,对此北京三中院认为“公司要求提供的病历、心理证明材料、费用凭据等应以必要为限”,而X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单已足以证明其需要病休,并指出只有在X要求延长医疗期时,公司才有必要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诊疗文件。

(2022)01民终11917号案件中,员工G2019110日开始因工伤住院,公司从20197月开始5次通知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G拒不配合。2020430日,G在康复医院一次性开具了227日至429日的6张病假单,但个别补开病假单的落款日期是G通知过公司其前往外地服丧的日期。期间,公司还多次要求G按照规章制度提交住院小结等证明材料,但G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公司因根据G提供的就诊记录无法判断住院期间而要求其提供住院小结,应属合理。G提供的病假单开具日期并不在上海,公司有合理怀疑,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也属合理。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规则:公司审批员工病假时,核实病假资料的广度和深度以“必要”为限度。即若公司审核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已经可以确定员工确需病休时,则不应再进一步要求提供病历等其他资料。反之,仅凭已经提供的资料无法判断或者发现存在矛盾等问题时,则可以要求进一步提供证明病假的资料,直到可以合理地判断是否需要病休。

那么,如文首提到的,以往《员工手册》或者病假规定中详细规定了要求提供各种病假资料的,是否需要修改呢?我们倾向于认为,规定本身不需要修改,因为不同的情形需要核查的病假资料不尽相同。但是,人事需要针对具体的病假以及员工提供的病假证明材料,灵活地作出合理的判断。当员工提供的资料过少无法判断时,建议不要立刻追加一大堆要求,而是采取克制、保守的姿态,渐进地要求提供,直到可以作出判断为止。


                      

本文著作权归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金燕娟律师、万利律师所有。

本文所载内容仅供参考,在任何意义上均不可视作律师向客户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亦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

 

如有任何疑问或者问题,敬请通过kittykim@hiwayslaw.com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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